宁波“民告官”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11.05.2015  11:07
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不受干扰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市民张某以该区城管局没有及时答复违建举报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一桩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答复。与往常不同的是,张某没有向被告所在辖区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而是选择了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据了解,这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推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以来,首例适用异地交叉管辖的“民告官”案件。

  根据宁波中院出台的《关于宁波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今年5月起,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都将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所谓异地交叉管辖,是指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交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行使。”宁波中院行政庭庭长陈晴介绍说,“之所以要推行这一制度,目的是确保行政诉讼案件能够不受干扰,公正审理。

  《规定》以区为单位,每个被告所在区对应两家可选择的异地管辖法院,原告可以直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规定》在设置异地管辖法院时刻意避免产生结对的情况,即不存在A地案件由B地法院管辖,而B地案件由A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从制度上有效提升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信任。此外,宁波中院还将不定期对异地管辖法院的对应关系进行调整,避免相关地区行政机关或法院之间产生“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