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将有效破解五大难题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07.06.2016  23:08

  为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有效破解“信用宁波”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宁波市政府把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并委托宁波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开展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调研,2016年正式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目前正抓紧开展信用信息立法草案的起草和完善工作。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将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
  一是清晰界定公共信用信息概念,解决内涵内容不明确的问题。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定义,是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掌握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实践中还应当制定征集目录,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二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原则和范围,解决边界不清晰的问题。自然人信用信息征集应当特别注意尊重被征信人的隐私,保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人信用信息征集采取以经济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为主、逐步扩大范围的方式推进。政府机关是特殊的信用主体,要突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与共享。
  三是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各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信用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构建信用奖惩机制,解决信用意识不强的问题。强化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和奖励,可以规定对守信者试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政策优惠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规定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在政府管理、市场活动中的应用。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和约束,鼓励和推进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市场主体等实施约束和惩戒;以特定信息披露等为手段,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等。
  五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解决信用价值未凸显的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应用中的示范效应,构建我市建立多部门联合信用奖惩机制,目录化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探索信用信息及其产品在城市管理、市场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特定人群管理以及公共资源分配中的应用。另一方面,要着力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和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运用。(法规处、宁波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