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宣判一“全能神”邪教组织案

23.10.2014  11:02
被告人一审获刑七年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全能神”邪教组织案。该邪教组织浙江地区的骨干成员汪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汪某,女,现年38岁,安徽人,于2006年左右在浙江省宁海县经他人传教而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汪某在教中主要从事传递纸条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11年被选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浙江省宁海县教会带领,后又担任讲道员。

  2012年2月左右,汪某在该邪教组织中的地位再度获得“擢升”,成为宁海地区的小区带领,相当于该组织在宁海县、象山县、三门县等地区的最高指挥。

  2013年2月前后,汪某再获“提拔”,“升任”该邪教组织宁波地区代办,负责宁波、台州、温州、舟山四个地区的邪教宣传、组织人员管理、工作考评等工作。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宁海县、象山县、三门县出现多人在多地散发“全能神”邪教组织传单、传播该邪教组织,开展“大帮轰”活动(“全能神”邪教组织展开宣传攻势诱人入教的一种形式),社会影响较大。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区查获多名参与邪教宣传活动的教内成员,查扣各类邪教宣传品共计1600余份。经查,被告人汪某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在该地区的骨干成员,在邪教组织日常工作尤其是在“大帮轰”活动中,起到积极且重要的组织、部署、策划和监督作用。

  2013年6月25日晚,汪某于宁波市海曙区一民宅内为民警抓获,同时查获的还有  “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各类通讯联络工具、来往书信纸条以及电脑、SD卡等相关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组织、策划“全能神”邪教组织人员公开进行邪教活动,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结合其真诚悔罪的态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