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字惹祸 杭州知名炒货店或将被罚20万

02.02.2016  09:32

方林富指着门前已改正的招牌向记者“诉苦”。

方林富炒货店门前,常年顾客盈门。

杭州知名的方林富炒货店因标牌、广告中的一个“”字,被初步认定违反新版《广告法》,或将面临20万元的处罚。昨天下午,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公开听证会,就是否处罚听取当事方与监管部门的意见。听证会的结果,预计将在农历新年后公布。

”字惹祸上身

方林富炒货店在杭州已经经营了20多年,有一定知名度。说起这起事件的起因,老板方林富怀疑,投诉人很可能是两个多月前的两个神秘顾客。

方林富对时报记者说,两个多月前,有两名30来岁的外地男子来炒货店买了十几块钱的糖炒栗子。但令人意外的是,他们并不急着吃,而是翻来覆去地看包装,又对着招牌咔嚓咔嚓地拍照。其中一个男子说,方老板搞虚假宣传,要他赔钱,还说现在《广告法》有规定,打广告不能用“”字。

方林富说,他起初以为那两个人是故意找茬敲诈,没有理会。直到1月6日中午11点,他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书,可能面临20万元的罚款。这时,他才意识到问题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随后,方林富用笔把招牌上的几个“”字给涂掉了,但是装炒货的包装袋,由于量大,一时难以处理。

1月22日,方林富收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月1日对“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一案举行听证。

招牌上的“”字已被涂掉

昨天,记者来到位于西湖区北山街道西溪路上的方林富炒货店,看到其标牌及海报上的“”字已被涂掉或被写着“”字的纸片盖住,但部分小包装袋上仍可见到印着的“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 百度一下”这句话。

老板方林富在接受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杭州最好吃的栗子”这句话,是七八年前做包装袋设计时,引用了许多顾客的赞许“你们的栗子最好吃,你们的炒货最好吃”。

被投诉后,糖炒栗子包装袋马上换掉了,现在用的新包装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赞助的。”方林富说。

记者看到,店里展示的礼盒上,“”字大都已被红色颜料涂掉。方林富说,其他包装还处于新老包装交接中,部分包装没有换掉是因为新印的包装袋还在印刷厂,估计要农历新年后才能送到。“到时候,店里用的标签、海报,都会换成新的了。

消费者对罚单看法不一

昨天中午,一位正在方林富炒货店购物的陈女士对时报记者说,她是特意赶过来买炒货的,“其实,昨天晚上我来过,但买炒货的队伍都排了近20米长,所以没买。今天专门趁中午人少点的时候过来买的,但也等了20多分钟才买到。

许多顾客从不同渠道或多或少知道了方林富炒货店面临20万元的罚款的事。

对这个罚单,顾客周先生说:“如果他们的广告确实有问题,那该处罚,但我认为,不能只罚这一家。现在电视上、网络上有类似问题的广告很多,要罚方林富炒货店的话,其他有问题的广告也要一起罚。

不少人认为,对一家作坊式的炒货店而言,20万元的罚款着实太重。同时,推出新《广告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杜绝虚假广告,方林富炒货店并没有过度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

杨女士是炒货店的老顾客,她说:“方老板是个踏实的生意人,我们消费者是觉得真的好,才来消费的。如果不是这个处罚,我都没注意到,他的广告里有这么一句话。我觉得他就算在广告中用了‘最好’这个说法我也同意。”杨女士认为,在处罚前先应告知商店错误,并给整改期限;如果警告后仍不改的,再进行处罚也来得及。

20万元罚款是否太重,听证会辩论激烈

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方林富情绪一直很激动。他首先质疑该事件的投诉人不是普通消费者,并怀疑举报人有故意敲诈的嫌疑。

对此,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调查人员表示,投诉人在方林富炒货店购买了商品,并留存有小票,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进行界定和区分,因此举报人可以被看成普通举报人或消费者。

对于高达20万元的罚款,方林富表示无法接受,希望有更人性化的处理结果。“我老老实实做人做生意,却要被罚款,我说最好吃的,这是真话,消费者排队买东西就可以证明。但知道这个‘最’字不好写之后,我立即就改了。”方林富说。

但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可。他们的解释是,拟处罚20万元是在充分调查、沟通之后,依据《广告法》作出的最轻处罚。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广告法》,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进行宣传的广告主的处罚金额,20万元算“起步价”;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就算使用‘最’字是违法的,也应当首先通知其停止使用,责令改正,而不应该直接处罚。”方林富觉得自己委屈,20万元对他来说是天文数字。

有旁听消费者也为方林富喊冤:“方林富‘最’字广告语已经存在多年,为什么工商部门一直没有发现,也没有进行监管,如今突然说要罚款,这确实有点让人接受不了。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说,在接到消费者反映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的投诉后,按照相关程序,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取证并立案调查,最终确定证据,依据现有法条,依法行政。

5个工作日后公布听证结果

根据方林富的说法,自己并不知道新《广告法》中不能使用“”字作宣传的规定,而且执法部门也没有对自家门店进行监督管理。

普法确实有个过程,但经营者应该有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不知法而违法。”西湖区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唐所长说。

唐所长对时报记者说,该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会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向上级部门进行反馈。“听证报告将在听证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作出,并将具体行政处罚结果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60天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半年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上评

处罚不应是目的

这些天,辛苦了一年的同胞都在往家赶,不为别的,就为图个团团圆圆过大年。

但杭州西溪路上一个叫方林富的炒货店小老板,却依然开心不起来。不为别的,就因为20多天前突然收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告知书,因为他的商店招牌与炒货包装上一个“”字,可能面临20万元的罚款。

方林富炒货店的生意的确不错,买他炒货的顾客常年排着长队。但算起账来,20万元需要他炒个成千上万的瓜子、栗子才有这个营收。作为小本经营的主,真有点“吓着宝宝”了。

方林富做炒货已经20多年,在杭州有一定的知名度,许多顾客也是老顾客,有的甚至是一二十年的老顾客,为了买他的炒货大老远赶来,就是冲着他的炒货好吃去的。按照方老板的说法,他所以在招牌、包装袋上印上“”字,一是缘于顾客的赞誉,其次是对自己的要求。如今,一纸“告知”就要罚20万元,之前他压根不知有这么个广告法,也没有哪个监管者事先告知他不能用“”,实在“”,“比窦娥还冤”!

我是完全理解方老板的这份“苦衷”的。在这里,我还想给方老板求个情:新《广告法》施行也就5个来月时间,处罚不应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普通公民和市场参与方当然有知法、守法的义务,但学法、普法有个过程,不但执法部门有告知与宣传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在具体执法中除了公平公正之外,还应该有人性化的一面。比如可以先警告,给予自我纠正、改正的时间与机会,确实屡教不改或顽固不化的,才严肃查处,绝不手软。按我的理解,这才是执法的目的,也能够更好地体现执法的刚性、灵活性和科学性。

时报评论员 黄一刚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李秀秀 见习记者 郑舜 文 记者 黄一刚 摄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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