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两姐妹为“公证”事状告市住建委

21.07.2016  09:34

  老母亲留下一份公证遗嘱,要把房子留给两个女儿,可两人到住建委办理房屋过户时却遇到了麻烦,住建委要求两人再提供一份“继承公证书”。

  有了遗嘱公证,还要提供继承权公证,这合理吗?两姐妹提起行政诉讼,将住建委告到了温州鹿城法院。日前,法院给住建委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在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房屋过户时,不应要求提供继承公证书等非法定范围内的义务。

  温州的周阿婆在2010年6月立过一份遗嘱,将名下一套55平方米的房子留给两个女儿继承,各占二分之一份额。遗嘱还特别注明,其他亲属对这个决定都不得干涉。之后,周阿婆的这份遗嘱在温州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三年后,周阿婆过世。按照遗嘱,房子名义上应该是属于女儿阿艳和阿霞共有的了。

  去年年底,两姐妹带着遗嘱公证书、周阿婆的死亡证明书、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温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办理过户。但住建委提出,要两人提供继承权公证才可以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母亲生前既然已经进行了遗嘱公证,姐妹俩继承房屋属于遗嘱继承,为什么还要进行继承权公证呢?今年3月,姐妹俩向温州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住建委立即为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审理阶段,住建委称,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公证书是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转移登记时应提交的必要材料,阿艳和阿霞欠缺这个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前不久,鹿城法院向住建委发送一份《关于规范因继承而发生的房屋转移登记的建议》。在这份司法建议函中,法院提到,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没有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关于住建委提供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等相关规定,法院认为,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精神不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的法律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案例形式向全社会公布过一起类似的案例,认为住建部门要求公证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法院认为,住建委要求阿艳、阿霞提供继承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法律依据不足,而且徒增了当事人的负累,有违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效率性原则。

  法院建议住建委,在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房屋转移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应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提供继承公证书等非法定范围内的义务。

  同时记者了解到,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通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予以废止,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的话,那么今后老百姓继承房产,就不一定要公证了。

  昨天,记者联系上温州市住建委下属的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虽然住建委方面目前尚未形成书面的反馈意见提交给法院,但领导层的意见是,根据司法部发布的通知,不再对继承权公证作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