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男子掐死妻子后写遗书: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

28.11.2016  12:38
    “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这本是一句感人之深的千年情话,却成了挽回婚姻无望,杀害妻子前留下的遗言,不禁让人扼腕叹息。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贵州籍男子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幸福家庭出现裂缝     他多次挽救无望     被告人余某,29岁,妻子徐某大他3岁,两人均为贵州籍,育有一名6岁的儿子,案发前他们均在龙湾务工。     然而,本该幸福的小家庭,在今年春节后出现了裂痕。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22日,徐某突然向余某提出离婚,余某不同意,几次劝说试图挽回,但徐某坚持要离婚。     今年2月25日,余某下班回家,发现妻子换了新手机,心中生疑,问手机是怎么回事。徐某说是厂里配的,余某不相信。当晚,余某再次劝说妻子回头,但她心意已决。余某知道,他已经挽回不了妻子的心。     据余某和徐某的家人称,余某、徐某结婚后关系很好,平时没怎么吵架,案发前他们在外人看来很幸福。     妻子为什么要离婚?据案发后余某供述,他认为徐某与她老板韩某有外遇才会向他提出离婚。     他双手掐住妻子脖子     待她没反应后自尽     据法院认定事实,余某多次劝说徐某不要离婚未果,遂产生杀死徐某并自寻短见的念头。     据案发后余某供述,今年2月28日一早,他问徐某“是不是再也回不到从前了?”徐某点头,说她已经说得很明白了,除了离婚无路可走。余某说,他看徐某很厌烦自己的样子,又伤心,又痛苦,几乎绝望了,他觉得妻子辜负了自己。     就在这个时候,余某把徐某按倒在床上,流着眼泪,双手掐住徐某的脖子问:“你干吗这样对我?干吗这样对我?”徐某不停挣扎,两三分钟后,她停止挣扎。     据查明事实,余某用双手掐住徐某脖子致其当场窒息死亡后,用房间内的水果刀割自己的喉咙、手腕等部位。然后,他躺在妻子身边,盖上被子,将手伸到床边的垃圾桶上,想让血流干而死。     2月28日中午,余某的父亲叫余某吃饭,见余某房门反锁,敲门没人应,家人感觉不对劲,撬开房门后发现余某和徐某两人盖着被子躺在床上,徐某面部发黑,余某昏迷。之后,余某被父母和邻居送往医院,经抢救苏醒。     经法医鉴定,徐某系遭外力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动手前他写下遗书:     我感觉天崩了一样     就在余某决定和妻子同赴黄泉的前一晚,他写了一封遗书,这封遗书案发后被警方侦查人员发现,并作为证据使用。     事后,余某也供述,今年2月25日晚上,他觉得已经挽回不了徐某的心,就想要自杀,还去超市买了记事本和笔,遗书就写在该记事本上。     余某在记事本扉页上写着“公元2016年2月27日留遗言”等字迹,内容写有:“当她提出要分开的时候,我感觉天崩了一样……但无论我多努力,她的心或许早就不在我这里了……我们只能选择殉情。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     法院认定     不能证实被害人存婚外情     今年9月2日,温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余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不过,他的辩护律师称,不能排除被害人徐某与韩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合理怀疑,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余某主观恶性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本质区别,他对妻子与儿子疼爱有加,因爱妻子爱得太深才会选择杀死妻子后自杀。     余某所称的他妻子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是否属实?温州中院认为,经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害人存在婚外情,因此不应认定徐某在起因上存在过错,余某的辩解及辩护律师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温州中院认为,余某因夫妻感情纠纷而故意杀人,并致其妻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案审理中,余某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元,被害人家属对余某行为表示谅解,因此对余某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温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