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妇联借助微信平台帮助妇女维权案例

16.07.2015  17:14

一、案件基本情况

长兴县妇联微信公众平台2014年12月进行筹备,2015年1月8日正式上线,1月13日推送第一条信息。1月14日家住长兴城区的一位王女士发来微信,问我们“我该怎么办?”经过工作人员询问后,这位女士说自己遭受家暴了,还发来手、口、脸多处受伤的照片,说明她本人在发微信的时候正躺在床上休养,因为她的腰部也受伤了。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受求助后,工作人员告诉她:“首先,按照正常程序先到所属社区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何为家庭暴力,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如果是,那么立即拨打110进行报案,让公安做好笔录,出示家庭暴力告诫书,然后去人民医院急诊中心的家庭暴力鉴定中心进行验伤,拿到医生出示的鉴定报告后再考虑该怎么做。

同时,微信平台工作人员帮助联系王女士所属街道的妇联主席,让她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帮助维权。发生“家暴”的事由是双方在茶楼时,男方接到女同事电话,女方盘问无结果下,双方发生争执,男方打伤女方。在了解过程中,发现女方存在对自己婚姻信心不足,自己年龄大于对方,性格上有猜忌,钻牛角尖的倾向。街道妇联主席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最后圆满解决。

三、办理思路和策略

1、及时向所在社区反映情况。王女士是事后维权,对自己的遭遇不能做出准确判断,也不知道如何处理,先到社区反映情况,由社区维权站对她的遭遇做出判断,并指导应对措施。社区虽然是民间自治组织,但其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社区维权站人员往往是有爱心、待人热心、为人诚心的工作人员,一般对于夫妻之间纠纷的调解具有相当的经验,介入家庭纠纷处理后,对于弱者取证也是一个保障。

2、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求助。如果是家庭暴力,及时报警可让警察来制止家庭暴力。如家暴造成的伤害很严重,构成轻伤害,就可刑事立案,有可能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及时报警还有另一个好处,对今后的离婚提供了对己有利的证据,在分割财产、损害赔偿方面都很有利。

3、及时就医。及时医治利于身体恢复健康。另外,就医时的病例、片子等都是对方施暴的证据,可用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离婚时,也是对己有利的证据。

4、及时联系街道妇联主席上门了解情况,主动提供维权服务。一方面劝王女士当下尽量不要激化矛盾,有过激行为,要学会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帮助分析事情发生的原因,对王女士进行心理疏导,提升自信,对婚姻有新的认识。

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根据2010年9月30日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2、2011年8月12日新《婚姻法》的第五章,救助措施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五、工作成效和启示(或相关困惑和思考)

本案中王女士受自己过去的经历、年龄大于男方等因素的影响,对自己的婚姻信心不足,最终在俩人的争执中受伤。严格来讲,此案构不成家庭暴力,但像王女士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争执的起因是女方的过错,但女性在身体力量和自我保护能力上绝对属于弱者,一旦与男性发生肢体冲突,女性绝对是受伤害的一方。如何提高女性在婚姻中的经营能力,妇联还需要在这个问题上继续探索,继续寻找方法。

      令人可喜的是,微信平台成为维权创新的新手段,成为妇联组织与广大妇女群众沟通交流的新服务平台。广大妇女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实时维权和了解相关政策信息,更加快捷便利。县妇联还请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个工作日固定时间段进行维权受理。(长兴县妇联)

 

 

 

‍栏目:实事维权  编辑: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