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去澳门 赌资借给他

26.11.2014  12:17
因非法活动产生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吴某借给好友谭某近200万元,但其中却有一半是白借的。这是怎么回事?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吴某将好友谭某起诉到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归还借款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吴某实际交付给谭某的借款只有197万元。其中,吴某在明知谭某借钱是去澳门赌博的情形下,仍然分两次出借给谭某共计53万元。此外,谭某还以吴某为保证人,向他人借了50万港币筹码,用来到澳门赌博。随后,谭某又向吴某借了41万元,用来归还这些港币筹码。这样一来,吴某共借给谭某94万元用于赌博。
  法院认为,这94万元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不予支持,而其余的103万元债权,则一审判决谭某归还吴某。判决后吴某不服,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进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本案中,谭某借款后到澳门赌博。虽然赌博行为在澳门地区是合法行为,但根据法律适用的属人原则,对谭某的行为应适用大陆法律对其进行评价。所以,谭某到澳门进行赌博仍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吴某明知谭某借钱用于赌博仍出借,二人之间关于这94万元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