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女抛尸公厕平阳恶父一审被判死缓

03.07.2015  12:02
  7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平阳的张某杀女案(本网4月10日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张某,男,39岁,平阳人,曾因强奸罪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以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女儿小甜(化名)和其不听话为由,意欲将其杀害。2014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张某在平阳县腾蛟镇霞山村自己家中,掐扼小甜颈部致其断气,后用布条、鞋带勒住其颈部并打结以确保其死亡。凌晨2时许,张某将女儿尸体扔至住处对面的厕所中,并用粪便、衣物予以掩盖。经法医鉴定,小甜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生活困难等为由故意杀死女儿小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张某当庭提出其酒后失控在教育女儿的过程中出手过重致其窒息死亡的辩解,经查,该辩解与其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悖,且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反映的被害人舌骨骨折,绳子死结勒颈和事后粪坑掩埋尸体的事实证实被告人扼颈力度大,实现杀人犯罪意图坚决,作案后也无醒悟表现。其辩解与上述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有掌握指向被告人的直接证据,张某因重大嫌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于本案的侦破和事实认定起到关键作用。庭审后,张某还向法院提交悔过书,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