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奔驰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17.12.2014  15:30
合法借用人不属于求偿对象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这个第三者是否包括被保险车辆的借用人呢?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情:张甲的一辆奔驰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赔偿限额为29304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有效期为2011年1月30日00时0分起至2012年1月29日24时0分。
  2011年12月15日10时15分许,苍南人侯某借用张甲的奔驰车,行驶中与张乙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着陈某、李某)相撞,造成张乙、陈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侯某、张乙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此后,张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03033元。
  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张甲的诉请。
  因为侯某和张乙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依判决理赔后起诉至苍南法院,要求侯某、张乙各赔偿51516.5元。
  经法院合法传唤,张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侯某辩称,其拥有合法驾驶资格,并且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即使追偿也应按照比例向张乙追偿。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张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51516.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机动车损失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险种。
  本案中,张甲将被保险车辆借给具有合法驾驶证的侯某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张甲的车辆损失,属机动车损失险应有之义。保险公司若依据《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向第三者求偿,该第三者应排除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因此,保险公司要求侯某支付保险赔偿款51516.5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张甲车辆损失险103033元,依法取得对张乙(即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因张乙在事故发生中负担同等责任,故法院依法判令张乙支付保险赔偿款515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