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5万元卖女儿获刑

09.02.2015  13:05
出卖亲身子女非法获利也是拐卖儿童   8个月大的亲生女儿,竟以5万元的价格“”给他人,名为送养,实为出卖。2月6日,台州椒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韦某、林某夫妇和介绍人方某、陈某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韦某、林某夫妇在台州某工厂打工,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10月,二人又生了一个女儿,便想着将这个女儿送人。正巧李某夫妇因想收养一个孩子,便委托阿姨方某帮忙打听,方某的朋友陈某和韦某夫妇在同一个工厂打工,得知此事后,便给方某牵线搭桥,并带方某去工厂看了孩子。后韦某夫妇以孩子出生到长大需要花销为由,要求对方给10万元钱,最终,双方经商量以5万元价格成交。
  2014年6月14日晚7时许,韦某夫妇在一座公园里将女儿给了李某夫妇,双方还签订了收养协议。之后不久,韦某夫妇因思念女儿又想着将女儿要回来,被对方拒绝了。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不想警察找上了门,6月17日,警方将韦某夫妇及方某、陈某4人抓获。
  2月6日,法院经审理,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万元;判处方某、陈某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韦某夫妇将女儿送养他人,但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构成拐卖儿童罪。方某、陈某在拐卖活动中起中间介绍作用,没有获利,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