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出庭还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

10.02.2015  11:41
一查“”是假的,依新“”予以处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实施。9日上午,宁波北仑法院在一起存疑案件中要求当事人签署了承诺书,不想当事人最终被法官发现弄虚作假,法官依照《民诉法解释》,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
  当天,该院民二庭的申法官审理的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北仑某银行,被告是陈某夫妇。这起案件本还未安排开庭时间,但2月6日临近下班时,被告方突然打来电话,称有强烈调解意愿,希望能在法官主持下尽快调解。申法官遂联系原告方,双方约好9日到法院调解。
  9日上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和被告陈某夫妻到场,联想到被告夫妇急急忙忙求调解很是反常,为防止虚假诉讼等情况,法官依照《民诉法解释》,让双方当场签下了《诚信诉讼承诺书》,承诺“本人保证在本案中所作的陈述以及出示的证据全部真实,没有恶意串通,伪造、变造证据等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调解中陈某夫妻一直扭扭捏捏,细节提问只由丈夫陈某回答,陈某妻子一律说不大记得了。这引起了法官的怀疑,通过核查身份证件,法官发现陈某妻子的长相与证件照片不大一致。经调查,法官最终证实这位“妻子”是冒牌的。
  原来,原告方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被告的一部分资金被法院冻结,被告希望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封冻结的资产。但被告的妻子因在外地赶不回来,这才找人冒充。法官当场对被告陈某和他冒牌妻子进行了训诫,并依照《民诉法解释》对两人分别作出了罚款2000元和1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怡说,在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很多现象都预示着存在虚假诉讼等可能,比如金额较大却只有借条没有汇款凭证、双方又都积极愿意调解的,或者被告涉诉案件较多、借条和汇款凭证无法一一对应等。发现疑问时,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也是给当事人绑了一圈“紧箍咒”,希望他们能够诚信诉讼,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司法权威。一旦当事人未按承诺履行,承诺书也将成为其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