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只登记一人名字配偶要求加名字行吗?

12.01.2016  10:53

  鹿轩案例回放:今年51岁的黄女士和54岁的潘先生是夫妻,两人结婚26年,生育了两个孩子。
  2001年4月17日,两口子购买了温州市区某小区的房产。2003年9月11日,这套房子登记在了潘先生名下。
  黄女士担心,根据现在房屋登记新政策,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一方就可以将房屋抵押贷款。而这套房子是两个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买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去年,黄女士让老公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
  但是潘先生拒绝了。黄女士一怒将老公告到温州鹿城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产系两人按份共有,黄女士享有50%的份额。此外,她还请求法院判令潘先生到房管局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
  法官说法: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案件中,黄女士与潘先生在199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4月购买涉案房产,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另行约定涉案房屋归属,所以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对于黄女士主张的按份共有,法院不予支持,但黄女士主张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这套房产属于潘先生、黄女士共同共有,并判令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黄女士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黄女士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如愿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法官解释,黄女士所称的房屋登记新政策是指2014年5月12日实施的《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落地之后,根据该实施方案,温州市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不再审查夫妻关系,今后房屋出售时,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即可。房屋出售、赠与、抵押,房管部门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名字而配偶不同意的,可以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认定为共有人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