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规范》发布

12.03.2015  18:24
日前,天津市委组织部和市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党员档案的管理,确定了党员档案在党员管理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该《规范》于3月1日正式实施。

规范》规定了党员档案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党员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质量要求,党员档案的整理、管理、利用及党员档案的转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法规文件,充分利用档案提高全市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党员档案工作规范化,提高党员档案管理操作性,2014年9月,天津市委组织部和市档案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管理办法》,在全市推行党员档案管理制度。随后,该《规范》经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审查同意,作为天津市地方标准实施。

目前,全市2014年7月之后新发展的党员都已经按照《规范》要求建立了党员档案,对进一步提升全市党建科学化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5年3月12日 总第2732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