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在养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完毕

21.12.2020  14:21

  日前,天台县下拨990.21万元补偿资金,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画上了圆满句号。

  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其后,省政府对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提出了相关意见。天台县迅速部署,林业主管部门深入一线,全面摸排县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情况,同时向13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11家经营利用单位发放《停止野生动物经营告知书》并签订承诺书,第一时间杜绝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现象。同时,天台县因地制宜,想方设法,帮助养殖企业做好过渡期在养野生动物喂养事宜,严禁私下销售或擅自放生。

  根据详细调查,天台县共需处置在养禁食野生动物蛇类43236.5公斤,豪猪280只重2055公斤,按照相关补偿标准,需支付养殖场补偿资金974.358万元。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总重量共45291.5公斤,按3500元/吨计算,需支付无害化处理费15.85万元。两项合计共需支付相关处置资金990.21万元。经过政策宣讲和耐心细致的前期工作,9月下旬,4家蛇类养殖场和1家豪猪养殖场的在养野生动物全部处置完毕。处置数量、拟补偿资金等在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后,再拨付至相关单位。

  同时,天台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职能划转,把7家蛙类养殖场移交该县农业农村局管理,注销了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10本,帮助完成转型转产养殖场所2家。

(天台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