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女大学生被杀案开庭 是否预谋犯罪成焦点

24.03.2016  11:29

  3月23日上午,轰动一时的留美女大学生被杀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温州中院徐建新院长担任审判长。温州公检法系统干警以及美国爱荷华州的警察、检察官旁听了庭审。该案还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某刑责

  该案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乐清人,留美大学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邵某案发前均在美国留学,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9月5日16时30分许(美国当地时间,下同),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邵某入住美国爱荷华州内华达市“Budget Inn”旅馆,当晚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通过其学长预订回中国的单程机票。次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邵某回学校做小组作业之际,到麦克斯折扣店及沃尔玛超市分别购买了一只行李箱与两只哑铃(分别重15磅、20磅),放置于其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厢内。同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旅馆房间内再次与被害人邵某发生争执,遂将其扼颈致死,将尸体装入行李箱内,并塞进一只重20磅的哑铃,后将行李箱藏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厢内,再驾驶该车回到爱荷华州爱荷华城海豚湖小区,将车停放在其租住处附近的停车场。同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乘坐事先订好的航班回到中国。经鉴定,被害人邵某系遭受暴力致窒息死亡。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温州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葛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是否构成自首?庭上展开激辩

  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没有预谋。

  李某交代自己和被害人邵某于2011年夏天在北京托福培训期间认识,2012年3月李某到美国罗切斯特理工学院留学,同年8月,邵某也到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留学,之后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大学相距17个小时的车程。2013年5月,李某转学到了爱荷华大学,学校之间距离缩短到了两个小时车程。

  李某交代,他获知邵某结交新男友,与其起了争执,后通过学长,购买了回中国的飞机票。“当时感觉压力特别大,一方面学业上的压力,一方面是感情上的压力。感觉快崩溃了,就想回国玩几天。”面对公诉人“为什么要买行李箱”的讯问,李某交代:“考虑到再过两周就搬家了,趁空买行李箱方便装东西搬家。”公诉人问:“为什么两个哑铃买来的重量不一样?”李某说:“我想让左手更有力量,让左右手平衡。”

  李某交代,因为害怕在美国坐牢,见不到父母,想确保自己先回国,就想到沉尸。于是就把尸体装入行李箱,放入哑铃,开车途中又感觉自己做不到,就把装有行李箱的车停在了租住处附近的停车场。

  面对公诉人“买飞机票的目的是散心,买行李箱是为了搬家,哑铃是锻炼。后来杀了人,东西怎么都用上了”的讯问,李某说:“事情就是这样,我并没有预谋。”

  法庭质证阶段,控辩双方针对美国警方提供的访谈报告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等问题,展开了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针对李某是否属于有预谋杀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控方认为李某获知邵某有其他男朋友,因爱生恨,提前预订机票、购买行李箱、哑铃,预谋杀人。辩方认为,被告人已对购买机票、行李箱、哑铃等物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与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纯系作案之后的偶然使用,系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控辩双方还对李某是否构成自首展开辩论。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李某表示,是自己的冲动和不理智犯下了如此重大罪行,很懊悔,对不起邵某及其家人,也对不起自己的父母,辜负了父母对自己的期望,不但没有好好孝顺,还成为他们的负担,自知罪大恶极,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最后,他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最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评议,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宣布将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