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到底归谁?

10.02.2015  11:41
杭州一文化公司要求“央视动画”赔偿160万元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对很多80后来说,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儿时的回忆。片子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这3个可爱的卡通形象令人印象深刻。
  2013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将这3个形象改编成新的人物形象,推出《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颇受小朋友们的欢迎。
  昨天,杭州滨江法院开审与这一家人有关的一起著作权官司。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他们已经通过受让取得这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而央视动画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构成侵权。原告向被告央视动画索赔160万元。

  原告:央视动画没有动画形象著作权

  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公司称,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1995版)。制作前期,上海科影厂导演崔世昱找到了当时在上海美影厂做造型设计的刘泽岱,委托他为这部动画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个人物形象。
  原告指出,整部动画片根据刘泽岱创作的3个人物形象制作完成,在《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1995版)首播中,人物设计署名也为“刘泽岱”。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1995版)摄制之前,刘泽岱与上海科影厂及中央电视台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事后当事双方亦没有签订任何书面补充合同来约定3个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归属。”原告提出,但在2012年12月14日,刘泽岱与原告公司负责人洪亮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将3个人物形象除人身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洪亮所有,洪亮支付了一定费用,对著作权也进行了登记。
  2013年,央视动画公司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电视剧和电影,对这个故事和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原告认为,被告将人物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推出《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侵害了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原告是为了窃取劳动成果

  原告的这些说法,遭到了被告方央视动画的否认。
  央视动画当庭反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的创作过程,并不是原告说的那样。其代理人指出,当时央视准备推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动画片,导演找到了刘泽岱,“刘泽岱是在导演等人的要求下,当场画了3幅画,也就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原型。但当初双方有过口头协议,说好这部动画片的造型著作权归央视所有。我们是出于对刘泽岱的尊重,才在电视剧署名造型设计是他。”央视动画方面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1995版)中的动画形象是经过剧组加工制作的,是集体创作而成的,包括后续的5个角度的形象深化等,而刘泽岱只是完成了第一步。
  被告认为,3个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应该归中央电视台所有,刘泽岱不是权利人,无权与洪亮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对此,央视表示为了维权已经提起相关诉讼。
  “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公司其实是在故意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央视动画称,原告在知道央视要翻拍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这部动画片后,就找到央视想要合作,但双方没谈拢。谈判期间,被告得知刘泽岱与央视之间没有书面著作权授权,就趁机与刘泽岱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