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味“药方”调理企业“肌体”

10.03.2016  11:09

 

召开金融案件执行座谈会

 

 

民二庭召开浙江多乐佳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开展“流动服务站”服务当地金融企业

 

  温岭市位于东海之滨,是新千年第一缕曙光的首照地,也是全国首家股份制企业诞生地。近年来,温岭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稳立潮头。但受到经济转型、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也有不少中小民营企业陷入“两链”风险。对此,温岭法院立足审判实践,积极谋划,有效应对,为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温岭法院院长陈文通,了解了该院为服务企业作出的一系列有效尝试。

  记者:什么是“两链”风险?

  陈文通:谈到民营经济和企业自身发展的话题,总是绕不开“两链”风险。“两链”是指“资金链”和“担保链”。近年来,企业主为了便于银行融资,开始互相担保,所有成员为其中任何一家企业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形成盘根错节的网状担保链。同一条担保链上的企业就如同一条绳子上的蚱蜢,一损俱损。

  记者:“两链”风险在法院的审判执行中有什么表现,反映了什么问题?

  陈文通:“两链”风险在我院的审判中最明显地体现在涉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

  2015年,我院共受理涉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17件,标的额为6.8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72%和237%,并且呈持续“井喷式”增长趋势,个案诉讼标的额最高已达到2900多万元。

  我觉得导致涉企金融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爆发债务危机。在此影响下,银行业不良贷款的上升,促使了银行加大对金融借款的催收力度,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由此衍生的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涌入法院。

  在这些案件中,温岭现有的大多数银行都涉及其中,不良资产处置压力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内控风险防范措施亟需加强。

  此外在执行中,涉企司法拍卖也是阻碍重重。2015年,我院完成企业资产拍卖7宗,占总拍卖成交数的3.34%;拍卖成交0.72亿元,占12.45%。与其他资产拍卖相比,企业资产拍卖的成交率较低,且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拍卖变现效果差别显著,企业动产拍卖变现率仅为50%,远低于企业不动产77.78%的拍卖变现率。

  我觉得,这一方面反映了经济转型期,部分企业主投资信心不足,都在处于观望状态。另一方面,这也投射出法院在企业资产拍卖过程中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个别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利用租赁权登记制度的漏洞,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合同再加上假租金收据,虚构了缔约、履约的事实,来对抗抵押权,致使企业的房地产同时存在抵押权和租赁权的现象,房屋腾空交付就变难了;企业资产中往往涉及大量的原材料、半成品,清点比较困难,评估机构无法作出准确的评估结论等,这些原因都影响了拍卖效果。

  另外,2015年我院受理了35件执行异议案件,异议成立率却不足10%。这些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的权利,拖延、阻碍执行。

  记者:那法院如何帮助企业应对金融风险?

  陈文通:企业除了向金融机构贷款外,更多地是经过民间途径融资来维护企业发展。去年,我院专门发布了《民间借贷审判报告》,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根据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调整和确定相关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避免企业因背上不合理债务而陷入经营困难,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发展生产。

  我们还注重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辖区内的100多家金融机构及企业进行了走访,帮他们找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干警集思广益,通过法治宣传、法律讲座、邀请负责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以案释法,指导金融机构及企业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比如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中,我们不仅要帮助企业追回巨额损失,还建议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查明对方的资信情况,尽可能让对方提供财产抵押,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记者:根据您所说的,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是资金,对涉资金的案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陈文通:对涉企业借贷纠纷,我们审慎审查资金的来源、用途、有没有高利贷等情况,正确认定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有力遏制借贷高利贷化倾向。

  法院积极引导银企合作,促进企业融资。对涉企业金融纠纷案件,法官采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争取银行合理回应涉案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的发展。

  妥善审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金融服务机构与企业借款案件,运用司法手段疏通企业的融资渠道。

  记者:在服务“两链”企业的过程中,法院采取了什么措施?

  陈文通:对于任何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做法,我们都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

  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环境下,我院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涉企案件,当简则简,尽理缩短审理周期。

  我们还研发了送达管理软件,创新了微信送达方式,日均有效送达量提升至121.9件,公告使用率降至14.6%,尽力解决送达周期过长的问题。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把调解作为处理涉企纠纷案件的首要选择,将调解贯穿于诉前、立案、审判、执行等全过程,并积极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互动衔接。

  采取灵活保全措施,缓解困难企业的生存压力。特别是对企业转贷应急处置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转贷解封申请及时办理临时解封手续,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好困难企业的帮扶工作。

  积极适用“司法网拍”方式拍卖被执行企业的相关资产,争取企业资产变现最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诉讼能力较弱的企业强化诉讼引导,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企业,我们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加强风险提示,及时向涉诉企业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避免因其不清楚涉诉的法律风险而产生损失。

  记者:目前,企业破产案件是法院面临的敏感问题,能否介绍一下你们在为破产企业排忧解难方面的做法?

  陈文通:近年来,破产案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企业的破产因为常常伴有工程烂尾、职工安置、信访维稳等一系列难题,成为乡镇叫难、部门叫累、民众叫苦的“一号”难题。

  温岭法院以此为契机,不断探索破产案件的审理机制,有力推进民营“僵尸企业”破产进程,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腾笼换鸟”。

  市场出清,盘活资产,推动企业重组搬盘 。通过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重整希望和可能的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反之则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从而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

  2015年,温岭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化解了银行不良资产4.5亿元,盘活企业存量资产2.35亿元,释放土地95亩、厂房2.67万平方米,使一批可淘汰的“僵尸企业”退出了市场。

  主动对接,府院联动,合力推动重组工作。建立与职能部门联络沟通的常态化机制,形成多方参与、信息共享、方法多元的联动机制,避免职工对破产工作曲解、误解。围绕破产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此外,温岭法院还积极促成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如台州特宝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执破衔接,3个月内确定清算方案,真正达到提速增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