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者干了十年的医院门卫 年满六十却被辞退

15.01.2015  14:59

   浙江在线01月15日讯 数月前,陈之华律师接到了一个法律咨询电话,电话那头传来一个无比焦虑的声音,这个声音的主人就是老吴。

  老吴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 2004年9月进入吴兴区某医院当门卫。工作期间,老吴一年到头都没有一天休息时间,就连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从来没有休过假。甚至连母亲去世的时候,老吴也是花钱找别人代班,才回老家办了丧事。

  就这样工作了10年,医院不仅没有和老吴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 2013年9月,医院一纸告知书将老吴辞退。理由是老吴年满60岁,不再适合继续担任门卫工作。于是,老吴被迫离开了医院。

  通过老吴的叙述,陈律师还发现, 10年来,该医院没有按时足额向他支付加班工作,严重侵犯了老吴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分两步为老吴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陈律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为老吴补缴社会保险。 2014年1月14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吴兴区某医院为老吴补缴2007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这个结果,老吴表示不服并起诉至法院。法庭上,陈律师指出,虽然医院一直没有和老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但是院方却表示,老吴是与湖州某后勤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由该公司派遣老吴来医院工作,因此,他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因为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 2008年10月1日之前并不要求事业单位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针对医院提出的两点情况,陈律师进行实地调查后指出,医院提供的老吴与湖州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上,落款时间有涂改痕迹,系事后补签形成,而且与告知书等其他证据存在冲突。

  另外,陈律师提出,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事业单位更应当依法办事,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4月,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吴兴区某医院为老吴补缴2004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2005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另一方面,陈律师指出,老吴为医院工作10年没有休过一天假,也没有任何加班工资,医院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他作为代理人向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

  在庭审中,医院方表示,老吴已经到达法定规定年龄,且没有缴满15年社会保险,为此劳动仲裁部门还作出过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所以,医院方不予赔偿。

  对此,陈律师指出,虽然老吴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他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由于医院的过错所造成的。老吴在医院工作多年,医院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以致其它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还强制辞退老吴,于法、于理、于情都不应该。

  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吴兴区某医院于2014年12月19日前支付老吴4.5万元,双方就本案作一次性了结。

  至此,老吴的维权案终于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果。

  律师提醒:

  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欠缺,平时不懂得掌握和保存自我维权的相关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维权,同时也由于证据不足给维权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因此,律师提醒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增强法律意识,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并要理解条款内容,保存好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证据,包括谈话录音等。

  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如果无法得到主张,可以尝试委托律师仲裁或诉讼解决。当然,有些外来务工人员可能无法支付律师费,那么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此类机构是可以为外来务工人员这样的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