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印发实施《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04.02.2016  12:25

  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35条。新《办法》在框架结构、主要内容等方面有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将项目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0亿美元(含增资)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县核准。
  二是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即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与内资相一致,《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在申报材料、核准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与内资项目也基本一致。
  三是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送审稿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进行了简化。项目核准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应有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采用“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备案管理。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请单位网上填报《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材料、投资意向及增资、并购项目的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是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送审稿明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