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提高啦 请注意查看近四个月工资单

11.07.2018  20:38

7月9日,我省正式出梅。出梅后,我省进入高温少雨时段和台风高发季节。每年这个时候,不得不说一下防暑降温工作,这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出台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通知》同时明确: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通知》还要求: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1、工作日遇上高温天,气温达到多少才能停工放假?

根据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具体如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2、防暑降温饮料,是否可以充抵高温津贴?

不能。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3、不发放高温津贴,企业最高要罚2万?

是的。

根据人力社保部、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见下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简而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最高将被罚款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