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价销售冰箱,也应“三包”

13.09.2016  01:37


  近日,江山市虎山路的刘师傅遇到一件烦心事,他家于今年5月5日购买的一台品牌电冰箱,价格1600元,出现故障,商家与该品牌冰箱特约修理部因意见不一,迟迟未得到处理。刘师傅向该市消保委虎山分会投诉后,经过工作人员努力交涉维权,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原来刘师傅购买的这台电冰箱,6月10日出现故障后,他找到商家,商家答应帮助“三包”。可是该品牌冰箱厂家授权的特约修理部设在衢州,修理部得知刘师傅冰箱的情况后,认为,江山商家以处理价格销售,消费者应承担部分修理费用。双方意见出现分歧后,电话联系了十多次,但问题一直久拖未决。

  9月1日,虎山分会接到刘师傅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查,该台冰箱出厂时间为2011年,库存时间较长,商家以优惠价格处理销售,但没有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处理品”,也未向消费者告知属于处理品。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经营者应承担“三包”义务。9月9日,衢州特约修理部师傅专程上门为其更换了冰箱门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