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注重明晰监管与责任主体

14.04.2015  19:37

  近年来,城市房屋安全事件屡见报端,面对处于风口浪尖上的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加快完善制度设计,明晰监管与责任主体成为破解问题的关键。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建设数量激增。与此同时,随着房屋使用时间的增长,大量房屋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建筑部件和建筑设备逐渐老化,甚至房屋业主的不当使用,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结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其在安全方面的问题日益突显。据一些业内人士介绍,早期兴建的六层以下住宅楼,几乎都采用了砖混结构,与如今的钢筋混凝土的框架结构不同,砖混结构是一种“免疫力”相对较弱的结构,其最大特点在于承重墙一旦受到破坏,就危及结构安全性。此外,那一时期的住宅建设标准偏低,审批、工程监理、验收、质量控制整个系统都未健全。例如,《建筑法》在1998 年才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 年1 月在国务院通过并施行。直到2001年国内才首次确定普通房屋和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 年。
  房屋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可能涉及到的责任主体很多。房屋业主装修时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沿街破门开店,室内开挖地下室,盲目加层改建、增大楼房荷载等现象层出不穷,面对房屋安全执法人员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造成了房屋不可预计的安全隐患。曾有调查报告显示:倒塌房屋几乎都存在拆改承重墙体、违法搭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现象。
  楼房质量和使用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2012年,香港曾推行强制验楼计划,清晰界定私人业主与政府的责任:政府监督不能缺位,业主作为楼宇的产权人也要对建筑负起保养、维修之责。有专家建议,我国内地施行强制验楼也刻不容缓,各地应早日推出适合本地的“强制验楼计划”,房屋使用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安全,为防止身边有更多“老楼”提前寿终正寝,需要从整个政府层面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各级相关部门需按照属地原则,尽快对所辖城市的老旧楼房进行全面普查和彻查,分级落实房屋使用安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检查监测等工作,最大可能消除那些“未老先衰”房屋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曾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对于房屋安全问题,政府部门在管理上必须转变职能,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可以预料,在20世纪70 至80 年代兴建的居民住宅、公共建筑、道路桥梁等,如今已经进入“风险期”,政府部门应当着力于事先预防,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预警这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切实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云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