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出炉 最高罚5万元

26.06.2015  11:47

  备受杭城市民关注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进入了二审。昨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相比初审稿,二审修改稿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生活垃圾收集及运输经营权等诸多方面都有所调整或修改。

  而最引人关注的还是“大幅度”提高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处罚力度:从初审对于个人的50元罚款,到二审,提高到了50元至200元罚款;对于单位的1000元至1万元罚款,提高到了5000元至5万元罚款。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江通这样解读二审修改稿相比初审稿的主要变化:“根据二审时部分委员的建议,加大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罚。”

  对个人最高200元的罚款,谁来罚?怎么罚?

  根据条例的二审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

  而根据二审修改稿第六十四条规定,若有违反条例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分拣垃圾,而是违规投放生活垃圾,将会由城管委执法部门先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城管委执法部门有权进行罚款。

  而处罚的过程,主要靠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如果你没有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首先将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导;如果你坚持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那么责任人可以不让你投放垃圾,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二审稿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工作方面,也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履行哪些责任呢?他们的任务包括: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而对未能履行责任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罚款数目堪称“巨额”,尤其是责任人若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将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高额罚款能否有效推行?执行或许有难度

  加大违例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力度,能否切实有效地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呢?

  其实,关于违例投放生活垃圾该不该罚款,在今年5月举行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上,就有市民提出异议。

  市民代表孙毅就认为,现阶段对居民作出硬性要求,不太符合目前实际,也可能导致公众视线一下子聚焦到针对个人的罚款上,执法成本太高,有可能事与愿违;短期内,也没有执行该规定的现实基础。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建议作适当修改。

  而记者昨天采访了几位居民和社区工作者,他们也认为罚款的执行难度比较大。

  “没做好垃圾分类就要罚款?我蛮难想象的,要是罚到我头上来,我肯定不答应啊。”一位住在杭城某个已经推行垃圾分类多年的小区居民坦言。他平时虽然有注意去分拣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但是有几天工作比较忙回家晚了,或是人比较累的时候,也会把垃圾草草装进一个袋子里,“如果因为这样的原因,要罚我200元,我还是很难接受的。”

  而他的一位邻居大伯说话就更直接:“小区里这么多人都是随便丢的,他有本事一个个罚过来啊?有人来一句‘没钱’,你怎么办?“

  在杭州城北某社区参与宣传垃圾分类工作的社工小陈觉得罚款不现实:“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真的很多,更多时候我们只能起到一个劝导的作用。而且罚款谁来罚?社区工作者是没有执法权的,我们要打电话给市容环卫的人,他们再联系城管执法局,但是人家不可能站着那里,等你喊人来罚他呀。”

  记者从杭州市城管委执法局了解到,其实,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就规定了若没有做到办法十五条第一款(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每次50元罚款,可城管委执法部门至今也没有开出过一张有关垃圾分类的罚单。

  而二审稿中提到的这50元到200元的罚款,到底如何取证、如何执行,都还是个未知数,只有等法规正式出台后,才能考虑如何去执法。

  -专家观点

  垃圾分类的决心值得肯定

  但政府的执行能力有待考量

  没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就罚款50元的条例,不但没有取消,反而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这一草案的更改,专家是怎么看的?昨天,记者采访了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

  “通过出台罚款条例来促进垃圾分类,这个初衷是好的,但我觉得目前时机还不够成熟,希望立法之前能更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杨建华说。

  “这个罚款条例要真正落地执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杨建华说,“首先,我们的垃圾分类基础有没有做好?现在垃圾分类的硬件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如很多小区发放的垃圾袋,依然只有一个颜色,起不到指示分类的作用;有些小区里,黄、蓝两种颜色的垃圾桶都没有按要求成对摆放。”

  第二个问题,杨建华认为,罚款的执法成本太高。“现在垃圾分类劝导很多都是社区工作者在做的,但是社区工作者也好,将来可能会设置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也好,他们都没有执法权。要让城管执法人员去执行罚款,人数又有限。杭州的很多规定,比如随地吐痰罚款、在公共场合不准吸烟,最后都变成了一纸空文,为什么?现象太普遍,执法成本太高,客观条件上来讲,操作很难。”

  另一方面,杨建华认为,即使出台了罚款的规定,如果没能严格执行,不但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还有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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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其他城市

  有类似规定吗?

  北京:《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中,曾有规定“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由于反对意见众多,在之后北京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中,罚款条款已经删除。

  广州:2011年,广州市出台国内首部垃圾分类规章《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个人不按规定投放可处以每次50元罚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上海:根据上海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者 魏皓奋 霍翟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