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建立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06.09.2018  21:41

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若干意见》(浙政办〔2018〕64号)精神,建立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防止乱占滥用低丘缓坡资源,统筹保耕地、护生态、促发展。在全面总结、深入调研“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建立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建立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形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建立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针对低丘缓坡开发建设中涉及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以及生态、环境、耕地、林地、水域等保护政策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管控问题,按照坚守底线的原则,具体列出16种情形不适用于“坡地村镇”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严格控制低丘缓坡开发建设用地范围,严格设置项目开发条件和要求,确保“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规范安全有序。具体清单目录:(1)不符合产业政策(禁止供地)的;(2)不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的或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3)不符合“依山就势、点状布局、错落有致、垂直开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的;(4)不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或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设计要求的;(5)涉及建设占用耕地或平原(坡度在5度及以下)林园地的;(6)涉及工业类项目或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7)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8)涉及自然保护区的;(9)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易发区的;(10)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11)涉及山洪沟道的;(12)涉及Ⅰ级保护林地的;(13)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禁止建设区的;(14)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探矿权无法协调解决的;(15)涉及水、电、路基础设施无法配套的;(1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为了确保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通知》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严格禁止不符合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各类项目建设。二是对涉及负面清单内容的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选址、报批用地。三是负面清单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其中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解读机关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