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管工程怎么做? 我省专门对此立法

08.12.2018  16:31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12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从此有了专门立法。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部署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总体情况较好,但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工作职责不够清晰,监管依据不够充分,工程管理程序、指导标准以及评价验收体系不够完善,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不够明确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

  草案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其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参照本草案做好相关工作。

  草案细化完善了从业单位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包括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勘查单位对工程勘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监理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同时规定,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接受其监督检查。

  草案还规定了应急排险和应急治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如明确应急排险和应急治理方案由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应急排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治理由县级地质灾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对应急排险和应急治理工程分别规定了10万、50万的造价限制,防止将常规治理工程纳入。在监督管理方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调查处理各类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配合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明确了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完善举报和投诉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