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07.11.2016  18:47

  为促进地矿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今年8月10日印发了《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深化改革,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在社会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从事地矿中介服务和承担财政出资项目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表现为:一是中介服务质量不高。少数地质勘查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担财政出资地矿类项目过程,完成项目“求量不求质”,存在项目完成质量不高、没有取得突破性成果等问题,既影响服务质量,也影响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二是中介服务效率偏低。由于地矿中介服务准入条件宽严不一,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约束力偏弱,导致中介机构诚信意识缺失,缺乏行业自律,违规违约情形时有发生,特别是对承担的财政出资地矿类项目普遍存在逾期完成的情况。

  《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完善地矿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地质矿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从业单位诚信、履约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意义重大。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对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工作的监管对象、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分类和采集、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分类、信用修复、失信惩戒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监管对象。本《办法》监管对象是指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地矿中介服务的地矿中介服务机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地矿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的业务范围,即承担地矿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项目和各级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包括:受委托开展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废弃矿井治理、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矿山地质测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等。

  (三)职责分工。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工作的分工主要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其中市、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库、行政审批直报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

  (四)信息分类和采集。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三大类信息,基本信息是指工商登记和相关资质信息;监管信息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对中介机构的检查、评审(验收)等工作中记录、采集的信息;失信信息主要是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失信信息按情节轻重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等4类。

  (五)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等4个等级。信用等级按照评价标准自动评定。

  (六)信用修复。失信信息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自动修复。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可按《办法》规定程序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也可按《办法》规定提起申诉。

  (七)失信惩戒。《办法》对信用等级为C和D的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分别作出不同程度的惩戒措施,除禁止其参与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外,明确信用等级为D级的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要列入黑名单,报省信用办实施联合惩戒。

  三、《办法》的主要特色

  (一)界定了适用范围和监管对象。《办法》只针对承担地矿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项目和财政出资地矿项目的中介机构开展信用监管,对承接地矿市场其他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不纳入监管。

  (二)规范了信用信息采集要求。《办法》对三类信息的采集方式和来源依据作了详细要求,其中:基本信息由中介机构自行在省厅门户网站手工录入;监管信息由行政审批直报系统和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库导入;失信信息由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库中涉及违约信息自动导入或由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手工采集录入。

  (三)规定了失信惩戒措施。信用等级为C级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财政出资的地矿项目,主要由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内对其作出惩戒措施。信用等级为D级的中介服务机构,除不得参与财政出资的地矿项目外,还将报省信用办实施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通过信用约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极大地提高了失信成本。

   四、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中介服务的完成质量和时效性,在项目设计审查、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经费预决算、绩效评价和资料汇交等重要环节,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避免因失信造成信用降级。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矿项目库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