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07.11.2016  18:47

  为进一步提高地矿专家诚信意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今日印发了《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省地矿行业快速发展,地矿专家队伍不断壮大。但由于我省各项地矿业务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各自需求形成了不同的专家库,导致管理各自为政暴露出一些问题,表现为:一是信息不对等。由于各个专家库归口不同的地矿业务部门管理,各部门往往只掌握本部门所管理的专家信息,对跨部门的专家信息基本不掌握,导致出现少数身兼多个专家身份的“万能”专家。而这类专家的存在,大大降低和影响了相应的服务质量。二是标准不一样。各个专家库的入库标准不一致,如不同业务的主编专家在个人业绩、专业职称方面标准均不一致,导致不同专家库专家水平的参差不一。三是使用不统一。各中介机构普通存在跨专业使用项目主编和审核专家现象,严重影响项目成果质量。对组织不同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各组织单位普遍存在选取固定、熟悉的评审专家的现象,个别专家对涉及本人和本单位利害关系的项目没有回避,严重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办法》的出台,对统一地矿专家管理和使用,增强专家信用意识,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地质矿产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地矿中介服务项目和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建立地矿专家库,将专家分为主编、审核、评审三个类别,明确了专家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并将专家不履行义务和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纳入专家出库和解聘情形,进一步促进地矿专家诚信从业意识。《办法》共21条,对监管对象、专家的登记和聘任入库、义务和责任、评审专家选用、信息分类和采集、解聘和出库等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管对象。《办法》监管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的专家,即承担地矿中介服务项目的成果报告主编或项目负责人(简称“主编专家”)和成果报告审查人员(简称“审核专家”);二是国土资源部门聘任的专家(简称“评审专家”),即项目成果报告评审(验收)人员。

  (二)职责分工。地矿专家信用监管工作的分工主要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其中市、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库、行政审批直报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

  (三)专家库。主编专家是采用自愿登记入库原则,审核专家是由所在单位聘任后登记入库。评审专家由省厅统一聘任后入库。

  (四)义务和责任。《办法》明确了按时履约合同的义务,审核、评审项目成果的责任。专家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办法》后续对地矿专家警告和出库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评审专家选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事业单位组织地矿项目成果评审的,须从地矿专家库中采用网上随机摇号确定专家名单。

  (七)信息分类和采集。地矿专家的信用信息分为个人信息、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三大类信息,其中:个人信息由专家个人登记产生;监管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对专家承担的地矿中介服务项目检查、评审(验收)等工作中记录、采集;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专家考核不合格、承担财政出资项目违约以及受到的党纪、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等信息。

  (八)解聘和出库。评审专家的业绩、评审质量、履行义务等情况通不过考核的,将予以解聘、出库;主编专家承担项目严重逾期、主编和审核专家承担项目成果不合格、评审专家3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评审、专家个人信息虚假或个人受到刑事处罚的都将作出出库处理。解聘和出库的专家5年内不得再登记或聘任入库。

   三、《办法》的主要特色

  《办法》打破了地矿专家库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对地矿专家实现“统一建库、统一标准、统一使用”,进一步规范地矿专家的管理。一是统一建库。将我省所有地矿专家信息统一纳入地矿专家库,实现专家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培训信息等信息的统一,便于部门间的相互查询。其中,主编、审核专家的入库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审专家的聘任、解聘和主编、审核专家的出库由省厅负责。二是统一标准。将地矿中介服务工作分为5大类管理分类和15小类服务事项,针对每项服务事项,依据“国家职称资格分类表”选取了9类职称专业作为主编、审核专家的入库职称;针对评审工作对专业要求更精准的特点,我们对9类职称专业按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进一步细化专业方向。三是统一使用。针对中介服务机构承接的中介服务和财政出资地矿项目,要求从地矿专家库中安排相应的主编、审核专家。为满足评审(验收)工作对专家专业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特点,避免评审专家选取“固定化”、“熟人化”等问题,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评审(验收)时,应通过随机摇号制度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办法》对各类地矿专家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结合对专家警告和出库情形的规定,我们建议专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确保信息真实性。各类地矿专家在登记或申报专家过程中,务必要确保个人所填信息真实、可靠。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对专家个人填报信息进行抽查,发现个人信息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作出库处理。

  (二)把握项目时效性。主编专家在承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避免因项目逾期而被警告或出库。

  (三)认真审查评审。审核和评审专家要切实履行专家职责,对项目成果报告应作出明确的结论;对安排的评审工作不应无故不参加,避免因此被警告或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