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消法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

15.03.2016  13:03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自即日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地方立法网( http://www.locallaw.gov.cn/ )、浙江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gsj.zj.gov.cn/)、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http://www.zj315.org/ )门户网站或者通过“浙江新闻客户端”,就出行、旅游、购物特别是网上购物、预付式消费、产品质量、通信、学习培训、美容保健等方方面面消费生活中遇到的可能会对立法提供新思路的典型事例、消费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目前缺乏法律规定的问题,或者虽有法律规定但难以落实到位的问题等等,提出意见建议,为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贡献智慧和力量。

据悉,现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于2001年正式实施,当时被称为全国保护力度最大的一部地方立法,对于促进我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重新修订实施,以及十多年来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特别是去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的重要政策,同时全国人大于去年对我省贯彻新《消法》开展执法检查,提出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的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全面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列入了2016年立法计划,2月19日,修订草案起草小组正式开始法规修订完善工作。《办法》拟于今年7月下旬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牢牢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宗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浙江特色,坚持开门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将牢牢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宗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浙江特色,坚持开门立法,尽最大努力,使新制定的实施办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好地维护我省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