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私人摩托车在禁摩区被扣 民警状告交警无权执法

20.08.2015  03:18

  “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个人,也不是针对某个单位,而是希望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老王说,自己作为现职警察,打官司状告同属警察单位的杭州江干区交警大队实属无奈。

  昨天下午,杭州江干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与老王对簿公堂的被告一方是江干区交警大队,出庭的是大队教导员和一位民警。老王除了自己亲自出庭之外,还请了律师。

  事情要从3个月前说起。那天,老王骑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赶着参加上级有关单位组织的考试,途中被江干交警大队的交警拦下,摩托车被查扣,而且老王还在“肢体接触”中受了伤。

  官司开庭,引发众多摩托车“发烧友”到庭围观。“禁摩”之后,交警有没有权力在杭州市区查扣路面行驶的摩托车,也成为本案关注的焦点之一。

  交警查扣了治安警察的摩托车事发过程双方说法不一

  老王今年40岁出头,是杭州江干公安分局的一名治安警察,警龄七八年。

  “我平时都骑摩托车上下班。”老王说自己是一名摩托车爱好者,除了上下班,平时一些不急或短途的公务活动也都以摩托车代步,单位也默许他骑摩托车。

  老王提到,在杭州市区骑摩托车时,他都穿便装,虽然偶尔会被交警拦下,但只要说明情况,对方一般也会通融。

  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14日上午9点左右。根据老王的说法,当时他接到单位通知,就骑着摩托车赶去参加考试。当他由杭州市区往下沙方向途经艮山东路备塘路路口等红灯时,突然被身后几个穿保安制服(协勤员)的人拦截。在走到路边后,又冷不防被身后一个交警模样的男子连人带车猛然拉翻在地,造成他肩部、大腿中部以及膝盖下皮肤损伤。

  江干交警一方对事发过程有另一种说法。他们提到,事发那天,江干大队一名交警带着三名协勤在辖区巡逻时,突然看到在等红绿灯的老王,摩托车挂的是萧山牌照,而此地正好属于杭州的“禁摩区”。因为不知道老王是否有驾驶证,所以他们按照人车分离的处置办法,先将老王“”下车,但老王不太配合。

  交警一方的代理人承认,可能在执法过程中间双方有“肢体接触”导致老王受伤,但老王并未当场提出身体有受伤。

  交警一方表示,整个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而且路面的电子监控也清晰地拍下了整个过程。整个执法期间,民警和协勤员言行文明理性,态度冷静克制,对老王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与对方反应对等,并无过激言行,相反老王则显得情绪比较激动。

  争议焦点:交警有没有权力查扣“禁摩区”内的摩托车

  老王认为,交警在“禁摩区”查扣摩托车没有法律依据,扣车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且交警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加上执法简单、粗暴,请求法院撤销扣车决定,赔付医疗费损失(老王花了50多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元,同时向老王公开赔礼道歉。

  老王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交警扣车的理由是老王违反了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第48条。

  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且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根据该法制定的实施条例中,都未规定交警有权力在“禁摩区”查扣摩托车。

  因此,《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第48条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应属无效。

  老王的代理律师还特别提到,杭州市政府法制办2012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清理结果公告的通知》及附件所公布的交警部门权力清单中,交警部门也没有在“禁摩区”查扣摩托车的职权。

  此外,老王提出,现场交警未当面出示相关证件证明其执法身份;作出扣车决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也未听取申辩和陈述;作出扣车决定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向上级报告,事后也未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这些都违反法定程序。

  交警一方则认为,对老王违法行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而且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

  之所以扣车,理由是老王骑摩托车闯入“禁摩区”而且未出示驾照副本,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

  而早在2005年5月,杭州市交警支队就通过杭州市政府出台“禁摩”决定,禁止外地牌照及萧山、余杭区的各类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在杭州相关道路通行,事发时老王摩托车骑行在“禁摩区”内。

  根据相关规定,在只有一名交警的情况下,如果情况紧急也可以当场作出扣车决定,事后再备案,而作为民警他们有义务执行上级的规定和命令。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法官表示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在昨天开庭前,双方单位领导有过多次接触和协调,但最终未有结果。

点击查看汽车频道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