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浙江的无户口人员这样申报户口

18.08.2016  12:37

    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钱报8月16日A11版有报道,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们接到了大量读者来电、新媒体客户端的留言,大家都很关心自己的情况该怎么办。

    昨天,钱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总队长阮文广、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陈小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胡崇高,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律新闻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规。

    【案例1】

    没有出生证的20岁青年

    终于办上了户口

    1994年,义乌市朱某尚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便与诸暨市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12月,两人在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个孩子,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000年,他俩以收养名义,把孩子的户口落在义乌市方某家。2006年,朱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同年,其子违规落户被发现,户口被注销,之后一直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这类情况属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朱某、金某应说明情况,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向义乌市妇幼保健院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后,随朱某或者金某办理儿子的常住户口登记。目前,他们的孩子已登记常住户口。

    【案例2】

    儿童福利院里生活3年她可以登记集体户口了

    2013年3月,宁波市镇海区救助站接收了一名女性流浪乞讨人员。经诊断,该女子精神发育迟滞,被送往镇海区某福利院。同年9月,该女子生育一名女婴。镇海区民政局为女婴取名镇某,并交由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

    因无法核实亲生父亲、母亲的身份信息,助产机构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因母亲精神发育迟滞且现在福利院,不符合按弃婴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这类情况属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现在,儿福院可以向辖区派出所提出镇某的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取得镇某的医院出生记录等证明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在福利院集体户办理镇某的常住户口登记。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陈雷 柏建斌 通讯员 陈谊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