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在宁波率先启动工业用地弹性供应

09.09.2016  22:21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近日,余姚市在宁波地区率先出台《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创新工业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合理确定弹性使用年期,以差异化的供地方式满足市场多样化的用地需求。

  一是供地方式灵活。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具体包括供应方式弹性和使用年期弹性:供应方式弹性,是在原来一次性出让的基础上新增了先租后让(第一阶段为投资开发期,土地实行租赁方式,土地使用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第二阶段为出让期,土地实行出让方式,土地使用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结合余姚实际,推出30年期先租后让,其中一般租赁期6年、出让期24年)和工业用地租赁(租赁年限分为10年、15年和20年)两种方式;使用年限弹性,是在原有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期的基础上,新增20年期和30年期两种出让年期。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使用权人或承租人仍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

  二是用地成本降低。出让和租赁的起始价,以50年期一次性出让价格为基准,结合修正系数综合确定。20年期一次性出让的起始价按50年期的55%确定;30年期一次性出让的起始价按50年期的70%确定;30年期先租后让的起始价按50年期的80%确定,先签订为期6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按总地价款的20%确定,在竞得土地后一次性支付,租金抵交土地出让金,剩余80%的土地出让金待验收合格,签订出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赁的起始价按50年期出让价的租金系数确定,其中10年期为25%,15年期为36%,20年期为47%,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三是履约监管不松。受让或承租单位须先与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履约监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按有关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在约定竣工日前向土地所在地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如果出现土地闲置,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