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发行出新政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06.07.2015  18:27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指导各级政府、企业更好运用企业债券手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国家发改委于6月29日召开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电视电话会议,连维良副主任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会后,我委根据会议精神及最新政策,对企业债券相关工作做出部署。
  一、加快企业债券的定位转型。
  对于城投债,一方面要放宽发债门槛,积极支持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城投公司发债融资。另一方面要进行规范,推动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清晰界定企业债和政府债的边界,防止以企业债的形式在政府债务规模以外无序放大政府负债。具体来说:
  (一)对优质发债企业取消指标限制。过去出于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考虑,有个“211”指标政策,即允许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每年各发行2支、1支、1支企业债券。现在对于城投企业债项评级AA+以上,或主体评级AA并有担保或项目收益确定、回报期较短的债券,取消指标限制。
  (二)取消或减少城投债和政府经济指标的挂钩。之前发行城投债,由于偿债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给予发行人的资金平衡政策相关,为了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求发行人所在区域地方政府性债务率不超过100%,当期发债规模也不能超过当地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今后城投债转型为完全以企业信用为偿债基础后,上述与地方政府财力和债务水平相挂钩的指标限制将被取消。此外,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的预警线也从不超过上年度GDP的8%提高到了12%。
  (三)对于不符合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的,不再支持。对于没有收入的项目,一律通过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资金问题,不再发企业债融资。对于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的这种模式,不能无条件地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以上内容体现了城投债券改革的主要方向。一是项目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收入可以覆盖项目总投资的,比如一些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作为偿债保障;二是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但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收入覆盖不了项目总投资的,可以通过以自身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进行增信,可以作为偿债保障;三是城投公司开展的规范的PPP项目,政府列入预算的财政补贴,列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管理的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也可以作为企业债券的偿债保障;四是政府以规范程序正式明确为配套开发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可以作为偿债保障。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厘清边界,加快城投债的“去行政化”,推动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积极参与PPP项目建设,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发行条件,发挥债券融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上半年,国家发改委连续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和《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两个文件,适当调整了企业债券发行要求。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一)放宽发债指标。只要债项级别在AA+以上,以及主体信用等级为AA,使用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担保,或项目收益确定、回报期较短的,都不受指标限制。此外,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四个专项债,均不受指标限制。
  (二)提高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之前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60%,现在为了加大债券资金对项目的支持力度,这一比例放宽到了70%。这意味着,以前企业需要自己筹措40%的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现在只需要30%,既减少了企业的筹资压力,也能够更多的通过企业债券手段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发展。
  (三)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对于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企业发债,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由不超过20%调整为40%的。
  (四)允许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他高成本融资,也就是企业债券可以“借新还旧”。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它高成本融资:1、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在建募投项目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2、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3、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
  (五)简化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信用级别不下调的情况下,如需变更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公告后无异议在相应部门备案即可实施变更。如有异议的还需要先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六)适度调整对发债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求。1、将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负债率要求均放宽了5个百分点,让更多优质企业可以发行无担保债券融资。2、放宽企业利润指标限制,目前企业发债受连续三年盈利、三年平均净利润能支付债券一年利息的限制,今后,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让更多企业符合发债条件。
  (七)明确对连续发债项目的时间间隔要求。为了减少企业连续发债重叠偿还期的偿债压力,企业债券连续发行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年。
  (八)积极支持城投企业参与PPP项目,发债融资。只要是已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城投公司开展规范的PPP项目发债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在参加PPP项目招投标时,可将发行企业债券纳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
  (九)继续鼓励债贷组合等金融创新。
  (十)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
  以上政策措施,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在促投资、稳增长,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大力支持发行专项债券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4月初,国家发改委正式出台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等四个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行专项债券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如城市停车场专项债。主要解决城市停车场项目投资规模小的问题,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投融资公司可以作为主体发行重点领域项目集合债券,以直投或转贷合作单位使用等形式支持同类型项目等批量建设。如果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的是民营企业,还可以采用PPP合作模式,互利共赢,调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对于收益比较低甚至暂时经营亏损的城市停车场项目,政府可以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解决前期的盈利等问题;
  四个专项债只是一个开始,更多重点领域的专项债券还在研究当中。一是针对土地储备机构融资问题,考虑到土地储备项目具有稳定的收益,积极支持公司化运营的土地储备机构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二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正在研究支持发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专项债券;三是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将发行专项债券,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运营;通过统筹共建地铁交通、机动车通道、停车系统等地下交通设施,商业开发、文化娱乐、休闲餐饮、医疗健身等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综合防灾设施,既可以有效拉动投资,也可以通过商业开发弥补地下综合管廊和交通设施经济效益的不足;四是电网改造。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可以有效地满足这些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四、推进改革,大力推广项目收益债。
  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份发各省级发改委试行,近期将正式发布。我省目前正根据试行办法筛选项目,组织申报。
  在筛选申报过程中,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通过优选项目保障未来收益。在项目财务评价上,项目全部投资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社会折现率的要求放宽至6%。
  (二)通过账户设置保障项目的筹建、管理和资金的封闭运行。要设置独立于发行人日常经营账户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委托银行对三个账户进行严格监管,保证资金募集、收入归集和偿债资金的准备全部通过这三个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通过设置不同发行方式满足不同资质主体的发行要求。
  (四)通过设置差额补偿机制防范有关风险。
  (五)通过项目收益债券大力支持PPP项目融资。支持社会资本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建设,社会资本在参加PPP项目招标时,可将项目收益债券纳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此外,PPP项目公司也可以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以平台公司作为差额补偿人,提高债券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五、做好企业债券风险防范。
  去年以来,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等品种已陆续出现多起违约事件,但截止目前,企业债券还没有出现违约事件,企业债券的刚性兑付虽还没有打破,但要加强风险防范。
  我省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债券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前部署、定期摸底、及时督促,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协调处置,发挥系统合力,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结合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加强债券存续期监管,尽早发现风险、处置风险。
  各级发改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加强沟通,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对稳增长、促投资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