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资源税改革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6〕656号

11.10.2016  16:44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精神,现就做好资源税改革相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资源税改革已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财税〔2016〕53号和浙政办发〔2016〕68号文件要求,在实行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二、全面清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规定,对采矿权人在2016年7月1日之前开采矿产资源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结算,对于应征收而未征收或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要进行补征和追缴,确保足额征收入库,避免国家权益的流失。各地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总结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清理情况表》(见附件)由各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切实保障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对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衔接,根据浙政办发〔2016〕68号的要求,将矿产资源专项支出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切实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

  四、配合做好资源税征收的相关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资源税征收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础信息。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清理情况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资源税改革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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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11 14: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