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的意见》精神

22.12.2016  01: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颁发后,浙江省人民政府代省长车俊、副省长孙景淼对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纷纷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学习,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省林业厅党组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各地迅速行动,深化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12月6日,省林业厅举办了全省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林改机构和法制科(处)负责人200人的培训班,听取83号文件起草过程的重点讲解。12月12日,省林业厅总工程师蓝晓光组织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讨论贯彻落实意见;13日,又在杭州主持召开“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贯彻部署83号文件精神,听取各地对贯彻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各市林业局和33个重点林区县分管局长、林改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后,全省各地相继进行学习贯彻,并部署下阶段工作,将文件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如:丽水市在会后认真组织学习,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明确下一步要重点抓3项林改工作。即,深化银林协作机制;探索林权流转机制;完善林权管理机制。

  在学习的基础上,省林业厅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一是完善“三权分置”机制。继续推进《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平台或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工商资本准入机制;探索林地流转奖补政策。二是推进林权保护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标准和提高自然保护小区补偿力度;争取设立全国性的集体林权保护研究基地,开展相关集体林权保护研究工作。三是大力推进林业股份制经营。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或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以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等运作模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林农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构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政策扶持体系,加大对林业股份制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给予林业股份制经营主体在林地审批、林木采伐等行政审批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落实林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积极创建示范性家庭林场和股份合作组织。四是推进集体林地政府赎买。在绍兴等地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等方式来改善生态环境,对重点区位内的商品林和公益林可采取政府赎买的方式收归国有。五是完善林权信息化管理。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林业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集成数据丰富、运行高效、安全可靠、功能实用、操作简便信息化平台。六是做好农村林业法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重要作用,吸纳社会律师担任林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参与涉林信访、林权纠纷案件调处等事务。

  浙江省自2006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积极探索、勇于开拓,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宏伟目标,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抓手,着力创新机制体制,走出了一条符合浙江省情林情的特色之路,得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的高度肯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探索符合浙江实际的新路子,继续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厅政策法规处、丽水市林业局)

网站地图 隐私声明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