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兼职”开公司行贿百万被判刑

09.12.2014  11:30
国企员工“兼职”做生意,为了让自己的公司多赚钱,以“利润分成”笼络某单位专管信息化的负责人,4年向其行贿百余万元,自己也赚得盆满钵满。日前,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判决朱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朱某原是某国企的一名员工,生活宽裕,但他不安于现状,瞄准信息设备采购市场,想从中分一杯羹。为此,他自己先后注册成立了2家公司,专门承接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订单,并没有真正的门店。
  但是,政府采购都有公开的招投标程序,为了让自己的“皮包公司”在竞争中获胜,朱某找到老熟人翁某。翁某是衢州某单位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正好可以“照顾”他的公司。
  吃完饭、唱完歌,一番叙旧之后,翁某同意和朱某“合作”,并直接向朱某提出项目做成后利润分半的要求,朱某答应了。此后,在翁某的帮助下,翁某单位大大小小数百万元的信息化采购项目都由朱某的公司实际承接。为了避人耳目,朱某私底下又挂靠其他公司,由这些公司去承接项目,承接后再转包给自己的公司。拿到项目款后,周某按照约定,将一半的利润送给翁某。
  经检察机关查实:从2008年到2011年前后4年,朱某给翁某的行贿款金额高达1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