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院昨日二审维持原判

17.12.2014  15:30
街道越权拆违一审被判违法     今年8月14日,平湖人邹某因对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曹桥街道”)于今年6月27日强制拆除他的一处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不服,将街道告上法庭。10月9日,平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邹某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同时驳回了原告15万余元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邹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遂上诉。昨天上午,嘉兴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确认曹桥街道强制拆除邹某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邹某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邹某未经审批建造房屋,占用基本农田158平方米、一般农田10平方米。今年6月21日,曹桥街道与邹某就拆除农田上建筑物进行电话联系,但未达成协议;6月27日,曹桥街道组织人员拆除了该建筑物。邹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曹桥街道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认为,关于曹桥街道强拆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曹桥街道仅具有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及予以拆除的法定职责;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行为。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曹桥街道无证据证实涉案建筑物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从而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具备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
  其次,从程序角度看,涉案强制行为发生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作出书面催告、听取其申辩,然后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建筑物性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者《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进行认定,而被上诉人曹桥街道没有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因此,即使被上诉人具备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也是程序违法。综上,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上述行为违法。
  关于邹某要求曹桥街道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赔偿争议由行政行为引发,应受《国家赔偿法》调整,根据该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邹某应对被上诉人侵害行为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邹某仅提供自行制作的房屋补偿清单,未提供该房屋系经法定程序审批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故对邹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