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退一赔三”
17.12.2014 14:22
本文来源: 工商局
今年10月24日,消费者徐女士在上海市某超市花费598元预订了一台格兰仕微波炉,超市销售人员表示将在7日内通知消费者取货。11月2日,徐女士还没有收到商家的取货通知,经询问,对方表示货没到,还要继续等待。
11月5日,徐女士提货后发现,商家提供的微波炉与发票标注的型号不符,价格明显低于预订型号,徐女士认为超市销售欺诈,要求退货退款并索要3倍赔偿。
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超市交付徐女士的微波炉型号确实与发票标注的不符,立即要求超市对这一情况做出说明。超市调查后表示,由于信息登记时出现失误,导致发货时弄错了商品的型号。
对此,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超市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调解,超市负责人为消费者退货退款并做出了3倍赔偿,赔偿金额为1794元。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7.12.2014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