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退一赔三”

17.12.2014  14:22
本报上海讯(杨亚 记者刘浩)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了一名消费者对商家销售欺诈的投诉。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并做出3倍赔偿,合计1794元。
  今年10月24日,消费者徐女士在上海市某超市花费598元预订了一台格兰仕微波炉,超市销售人员表示将在7日内通知消费者取货。11月2日,徐女士还没有收到商家的取货通知,经询问,对方表示货没到,还要继续等待。
  11月5日,徐女士提货后发现,商家提供的微波炉与发票标注的型号不符,价格明显低于预订型号,徐女士认为超市销售欺诈,要求退货退款并索要3倍赔偿。
  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超市交付徐女士的微波炉型号确实与发票标注的不符,立即要求超市对这一情况做出说明。超市调查后表示,由于信息登记时出现失误,导致发货时弄错了商品的型号。
  对此,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超市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调解,超市负责人为消费者退货退款并做出了3倍赔偿,赔偿金额为1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