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须事先告知

05.08.2015  12:54
【案例】消费者叶女士购买了广州宝力来健身俱乐部价值1万元的私教课程。课程开始前,负责教授叶小姐的教练离职了,叶小姐不愿接受其他教练,向俱乐部提出退款要求,被俱乐部拒绝。
  接到投诉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立即与宝力来健身俱乐部进行沟通,但对方以合同规定“课程一旦售出,拒不退款”为由拒绝退款。经过多次沟通,俱乐部最终同意退款,并向叶女士出具了退款承诺书。此后,叶女士多次催促,但俱乐部一直未兑现退款承诺。该投诉仍在跟进处理当中。
  【点评】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消费者与健身中心之间存在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中双方权利义务以该合同为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健身中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健身中心负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本案合同中关于退费的条款可视为健身中心的免责条款,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健身中心有事先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另外,健身中心对消费者的退课要求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退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中心兑现承诺。
  消费者在签订开办健身卡或者购买类似服务前,应要求对方提供合同,了解清楚相关的服务内容。该类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商家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回避提及部分关于退出机制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消费者应仔细查阅合同,对不能接受的事项应及时提出,双方协商后再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免在发生纠纷后面临无合同可依、无证据可用的被动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