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典在朝鲜半岛的影响和翻译:以《唐律疏议》和《大明律》为例

02.09.2019  16:50

朝鲜半岛自三国时代就开始接受中国的律令,其传统法制受到中国法典多方面的影响,且这种倾向一直持续下来。《唐律疏议》和《大明律》是朝鲜进行法律移植的代表性对象。《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的象征,也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在中外法制史上享有盛誉,可以与古罗马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相媲美。朝鲜半岛在高丽朝时期就模仿借鉴《唐律疏议》,并在案例中适用。张春海指出,唐律是朝鲜前期文化转型过程中用以解决新移植而来的外来法制与本国固有制度之间矛盾与冲突的重要资源。朝鲜朝时期则直接采用《大明律》作为一般刑法,并奉其为母法。自朝鲜王朝的建立者李成桂在即位诏书中表明采用《大明律》之后,《大明律》几乎被完全接受。由于语言、文化、宗教、风俗、思维方式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大明律》的传入给朝鲜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屈文生和熊德米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典籍的对外译介与传播,是表现文化自信不可或缺的元素,亦是深化和丰富中国古典典籍文化外译内涵的重要举措。《唐律疏议》和《大明律》在韩国的影响与翻译,自然也是我国法律翻译史研究的重要课题。

古代朝鲜半岛对《唐律疏议》和《大明律》的移植与借鉴

我国和朝鲜半岛很早就有了较为频繁的文化交往。三国时期(新罗、百济、高句丽),唐朝的政治、经济制度对新罗影响至大。真德女王三年(649),新罗就根据唐朝的法制改订新罗的官制、礼仪和法律,不仅仿效唐朝的尚书省设立执事省管理国政,地方也改置州郡县,并改用唐历、唐年号,着唐衣冠,效仿唐礼俗,设读书出身科等。至高丽王朝(918)统治时期,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基本上也是沿袭唐朝。朝鲜历史学家有“高丽刑法所遵用者,李唐焉”的结论。《高丽·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高丽律》不仅在立法体例上与唐律相同,而且在内容上也是仿照唐律。研究显示,在婚姻解除制度上,《高丽律》与唐律有很大相似之处。例如,朝鲜的义绝制度与《唐律疏议》的义绝制度比较雷同。《高丽史·刑法志》记载,“妻妾有犯下列诸项而夫不离异者,处笞一百,并离异:一、谋害和殴打夫者;二、殴骂夫之期亲以上尊长及外父母者;三、与袒免以上亲通奸者”。与唐律相比,朝鲜义绝制度的范围相对小,处罚也略轻。

1392年(明洪武二十五年),李成桂改国号为朝鲜,在即位诏书中称“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朝鲜王朝著名的政治家郑道传在其所著《朝鲜经国典》中也说:“其议刑断狱以辅其治者,一以《大明律》为据。”这表明,《大明律》彼时已成为朝鲜王朝有效的通行法律。据韩国学者考证,朝鲜在适用《大明律》的同时,在具体的定罪量刑等问题上也将唐律作为参考对象。其实,朝鲜在建立之初,也开始着手编撰《经国六典》等法令,后又陆续编写了《经济六典》《续六典》等。《经国六典·刑典》完全以《大明律》为依据,规定“又其他各典所规定之法条有侵犯者,即适用该法规,法典所未规定之犯罪始用《大明律”。1471年,朝鲜王朝的根本大法《经国大典》正式实施,这是朝鲜半岛第一部具备完整体系的综合法典,代表了当时朝鲜半岛法文化的成就。自《经国大典》起,朝鲜具备了较完备的封建典章制度。而《经国大典》刑典律条首页规定“用大明律”,将《大明律》直接适用于朝鲜社会。

据统计,高丽末期至朝鲜初期,朝鲜半岛从中国引入的法典多达17种,包括《唐律疏议》《唐六典》《无冤录》《大明律》《大明律讲解》等。纵观朝鲜半岛法制史,高丽末朝初是一个转折点,彼时朝鲜半岛已从个别移植中国法律条文转向全盘接受中国法制思想,中国的法典已经超越了参考书的价值,成为韩国法制思想的源头。韩国学者曾提出“经国大典体制”这一术语来描述朝鲜朝统治时期的国家体制,这一体制以《经国大典》为躯干,《国朝五礼仪》与《大明律》为两翼。

1905年,朝鲜半岛被日本帝国主义占领,被迫接受西方法系,颁布《刑法大全》共六百八十条,体例虽抄自日本,而其中仍有参酌《唐律》《明律》的地方。直至1912年,朝鲜总督府颁布制令第14号《朝鲜刑事令》,自此朝鲜半岛完全依据《日本刑法》行事。从整个朝鲜半岛15世纪至19世纪500年的历史考量,《大明律》可以称得上是朝鲜半岛的法。

古代朝鲜半岛对《唐律疏议》和《大明律》的翻译

法律移植必须先将外国法律翻译成本国的文字。但是,朝鲜半岛自古至1446年朝鲜世宗大王正式颁布《训民正音》之前,有本民族语言却并无本国文字,所以一直沿用中国文字标记,官方文书也一律用汉字书写,因此对《唐律疏议》文本并无翻译问题可言。朝鲜移植的《大明律》同样以汉字书写,加之法律用语晦涩难懂,官吏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错误地理解法律条文造成判决不公正。因此,朝鲜初期在试图把《大明律》作为一般刑律时,要面对翻译问题。在郑道传的建议下,政丞赵浚令检校中枢院高士窘、金祗把洪武二十二年(1389)第三次修正颁布的《大明律》译成了吏读文的《大明律直解》,1395年,《大明律直解》在朝鲜发行。所谓吏读文,在广义上指乡札、吏札、口诀,在狭义上指的就是吏札。吏札是借用汉字的音和意标记朝鲜语,按朝鲜语语序读解文章,同时在每个词后添加朝鲜语词尾。例如《大明律》中《奴婢殴家长》:(汉文)凡奴碑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吏读文)凡奴婢亦家長犯打為在乙良並只斬齊。致殺為在乙良並只車裂死齊。失錯殺害為在乙良絞死齊。有傷為在乙良仗壹百遠流齊。使用吏读方法翻译中国文献可以说是朝鲜半岛汉文翻译的开端。而庞大的《大明律直解》则是吏读的代表作品。

1397年(洪武三十年),明朝颁布第四版《大明律》。朝鲜向明朝请求要一份修改后的《大明律》,但明惠帝以“仪从本俗,法守旧章”为由予以拒绝。因此,第四版《大明律》至朝鲜太宗朝(1411)始传入朝鲜,而翻译工作在世宗朝(1431)才得以展开。当时朝鲜的知申事安崇善、左代言金宗端等曾建议,《大明律》博大精深,内涵复杂,语义难以理解,错用其律文不可避免,应参照《唐律疏议》或《议刑易览》等进行翻译。在翻译《大明律》时,朝鲜学者陆续参考了明朝刊发的《大明律》注释书 《大明律讲解》和《大明律附例》等,同时考虑到中朝两国社会风俗习惯存在诸多差异,如明朝的官制、官名、亲族呼称等都与朝鲜不尽相同,一一翻译适用不切实际,故在翻译过程中根据朝鲜的具体情况,对其语言表达以及具体规范等都作了修正和调整,因而《大明律直解》并非《大明律》原文直译。何勤华将这项翻译工作总结为:将中国明律注释书改头换面一下,作为官吏和民众学习、执行的依据。

大韩民国时期对中国封建法典的翻译及研究

1948年8月和9月,依据北纬38度线,朝鲜半岛南北先后成立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韩国最早是通过阅读《万国公法》等汉译法学著作了解西方法制的,虽然这些英美法著作对韩国法的近代化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适用判例法困难重重,使得韩国不得不重新寻求新的法律模板,谋取从儒教礼治到近代法治的转变。在成功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经验的同时,韩国仍没有停止对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翻译和研究工作。1962年和1964年,韩国法制处分别出版发行了《唐律疏议》和《大明律直解》现代韩语版。之后,在1988年韩国法制处又出版了《唐律疏议:名例编·卫禁编》。

1964年,《大明律直解》现代韩语版出版后,随着韩国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深化研究,对《大明律》及《大明律直解》重新译注的呼声越来越高。20世纪90年代,韩国加大了对中国法史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的翻译上。其中,金铎敏和任大熙编写了《译注唐律疏议·名例》,于1994年由韩国法制研究院出版;1997年和1998年,由任大熙、金铎敏主编的《译注唐律疏议·各则》分上下两册由韩国法制研究院出版。另外,金铎敏的《中国古代刑法·唐帝国的刑法总则》和任大熙的《中国古代刑法·唐帝国的刑法各论》也先后出版。2003—2009年,韩国历史研究会对《大明律》进行了两轮讲读。据韩国学者研究发现,《大明律直解》刻本在韩国现存30余种,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晚松文库本。2013年,韩国古典翻译院针对此本召集大批历史学家、法学家及国语学家进行重新阅读、讨论,并由德成女子大学、延世大学、首尔大学、高丽大学、儒道会汉文研修院、启明大学等多所高校翻译,历经6年于2018年完成了《大明律直解》译书4卷及校勘标点书1卷。这是至今为止韩国国内最完整的《大明律直解》译本,不仅比较修正了各种刻本,而且在《大明律直解》原本上加注了逗号、句号等标点,使其更加易于理解。

朝鲜半岛的法制史与中国法典律令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尤其是唐律和明律对朝鲜半岛法制思想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而法典的移植与翻译也伴随着韩国本国文字的诞生发展不断变迁,从最初的借用汉字吏读到中世韩国语,直至现代韩国语。中国古代法典及其翻译至今仍是韩国历史学、法学、语言学等领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研究资源。

(本文系2020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法治中国核心术语外译研究”(20NDJC112YB)阶段性成果)

(作者:王丽娜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龚茁  浙江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