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大副校长吴平车祸案昨天开庭 家属起诉要求赔偿28万余元

09.12.2015  08:26

车祸发生时的情景。时报资料图

去年6月12日,原浙大副校长吴平驾车在杭州绕城高速上行驶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吴平当场死亡。(详见2014年6月13日A4版)今年11月16日,吴平家属将货车司机汪某、货车所属物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共计28万余元。昨天,本案在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

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

货车司机表示不认可

去年9月,杭州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吴平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汪某的违法行为是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车辆,以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量30%以上,负有次要责任。针对汪某的这两项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其处以了总计罚款22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

但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汪某并不认可,他认为自己超载没有达到30%以上,货车制动系统也没有问题。今年3月,他向拱墅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案还没有宣判。

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正确与否

成昨天的争议焦点

在昨天的庭审中,货车一方坚持了之前行政诉讼时的观点,对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存在异议,他们认为汪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

昨天,吴平的家属没有来,由代理律师代为出庭。物流公司表示,货车经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的计费称重结果显示,车辆超重未达到30%。而在事发前的两个月,这辆车也刚刚进行了年检,并未发现车辆存在制动方面的问题。“另外,司法鉴定报告上也排除了超载和制动性能不合格引起本起事故的可能性,只是表示会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后果。”物流公司认为,以他们的理解,即便有制动系统和超载方面的问题存在,也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仅仅是加重了后果的严重程度,不能成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物流公司表示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去年9月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今年11月16日家属提起上诉,时间已经超过了1年。物流公司同时认为,汪某的行政诉讼还未审理终结,因此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等行政诉讼的结果出来再开庭。

对于货车一方的说法,吴平家属的代理律师有不同看法。律师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车存在制动系统和超载问题,那么就构成了侵害,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律师当庭提交了一份交警部门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的《不予调解通知书》,他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这份通知书的时间起算。

对于这份通知书,货车一方表示,司机汪某并未申请调解,因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都有异议。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张鹏 通讯员 拱法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