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5名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分别获刑

13.04.2020  09:43

  中新网浙江新闻4月12日电(记者范宇斌)12日记者获悉,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起诉书指控,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洪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董某某5人互相结伙,使用气枪等禁用工具,多次在温岭市泽国镇长虹路附近园林、箬横镇东海塘一带、箬横镇西浦村一带、大溪镇太湖水库周边等地,进行非法狩猎,猎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斑鸠、黄麂、苍鹭、华南兔、环颈雉等20余只,被猎杀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据悉,2018年7月11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温岭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林某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由于林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还将对5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2月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包括这起案件在内的10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林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洪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某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董某某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胡某某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