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几年未领结婚证 “丈夫”死后财产起纷争
只按老家风俗办了婚礼,同居十多年却始终没有登记结婚。丈夫工作中意外身亡,“妻子”却被告知无权获得赔偿款。本期我是“和事佬”走进灌口司法所,看看他们如何处理这起复杂纠纷。
丈夫意外身亡,作为“妻子”却被告知无权参与调解,无权获得赔偿款。这一切,只因两人同居十多年却未登记领证。“妻子”如何证明自己就是妻子?如何取得丈夫的死亡赔偿?近日,灌口司法所成功调解了这起复杂纠纷。
丈夫工作中身亡
阿辉是名模板工人。上个月,在为灌口镇某村村民新房钉模板时,阿辉不慎从3楼坠落,身受重伤。房东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及110求助,但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阿辉已经死亡。
阿辉的意外死亡给“妻子”阿晓带来了巨大的打击。事发后,阿辉的亲属陪同阿晓踏上了索赔之路。他们多次找房东、包工头要求赔偿,但都以失败告终,双方甚至发生了冲突。无奈之下,阿晓等人向灌口司法所求助。
咨询过程中,新的问题出现。灌口司法所调解员发现,阿辉和阿晓虽按老家风俗办了婚礼,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换句话说,阿晓不是阿辉法律认可的配偶,无权获得赔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阿辉无子女,父母已故,如果调解成功了,赔偿款也将交由阿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三个弟弟和一个姐姐来分配。丈夫意外身亡,作为“妻子”还得不到赔偿,这一消息对阿晓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调解员说动亲属
在详细了解该纠纷后,灌口司法所所长杜朝庭决定分两步走———先确定赔偿权利人,后协商赔偿金额事宜。
杜朝庭介绍,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死者亲属要求获得死亡赔偿金均是以继承人身份出现,法院在实践中一般是参照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处理,人民调解也同样参照法院的做法。
经了解,阿辉与阿晓的同居生活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阿辉与阿晓并非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
调解员知道,以阿晓的认知水平很难接受这样的事实,更何况是沉浸在丧夫情绪中的她。调解员转而向其亲属解释,按照法律规定,阿晓无权参与调解并主张权利。
幸运的是,这些厚道的亲属并没有落井下石。阿辉的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仍然认可阿晓作为“妻子”的身份,同意在与房东、包工头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与阿晓一起参与赔偿款分配。
促双方达成协议
在赔偿款数额上,亲属与房东、包工头的分歧不小。阿辉在厦门近两年没办暂住证也成为争议焦点。
亲属认为,阿辉在厦门打工多年,原先办过暂住证,只是近两年没办理,而且每天干了活都有登记,可以作为长期在厦生活的证据。“应该按城市户口来算赔偿金。”亲属坚持。“妻子”阿晓十分激动,情绪几度失控。
调解员先安慰了亲属,再进行解释,死者生前既没有暂住证也未交医社保,还没有其他有利证据证明最近满一年时间确实在厦生活,所以只能按农村死亡赔偿。
调解员帮亲属算了算,按法律规定,死亡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相加,最多不超过40万元。在此意外中,死者本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在详细分析及相关判例的作用下,亲属的期望值有所降低。此时,房东和包工头也松了口,表示可承担29万元赔偿。
最后关头,调解员拿出法院判例,解释死者应承担20%责任,算下来赔偿金约为32万元。
3天的调解最终打动了双方当事人。房东、包工头同意支付31.5万元赔偿,亲属内部也达成协议,阿晓分得23.5万元,其余四兄弟姐妹一人2万元,作为来厦住宿、交通等的费用。
和事佬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