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履行须严谨!14万索赔未被支持

07.07.2015  19:47

签了合同,收货后直到使用时才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担?7月2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购销合同纠纷,但当事人14万元的索赔要求并没能得到支持。

      据悉,由张先生经营的某冲压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今年5月21日与陈先生经营的某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在15天内由B公司生产并交付相应规格和数量的精密管,A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进行验收,逾期则视全部产品为合格,总价款38502元。A公司5月27日收货,6月27日切割后认为产品不符合要求,并于6月29日向B公司发送索赔函,要求其赔偿因产品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直接损失59502元,以及因对客户逾期交货而产生的违约损失1.32万美元,合计索赔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4万元。同时,A公司委托徐先生投诉至市场监管局。

接到投诉后,文成县市场监管局干部迅速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据了解,双方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对“精密管”的定义产生不同理解。A公司认为,精密管就是无缝管,有缝的是焊管;收到的产品中有约10%存在明显缝隙,其质量存疑。而B公司的说法是,精密管包含无缝和有缝两种,根据签订合同时A公司的报价,他们交付的是有缝的精密管。对于部分产品中存在明显缝隙的问题,B公司承认是生产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废品,但对于A公司提出的14万元的赔偿,表示不能接受。经调解,双方各退一步:由于B公司已完全按合同要求交付产品,并未违约,但因产品中有近10%的废品率,因此由B公司向A公司赔付3000元。由于A公司未能在签订合同前提供样品,签订合同时也未准确标明产品要求,且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验收产品,对因产品问题导致的损失也负有责任,因此对其14万元索赔的要求不予支持。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无异议。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签订合同需谨慎:一是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自订合同必须要有严密的条款;二是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条款避免疑义,三是条款要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最好将违约责任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减少合同纠纷发生。(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