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司法局出台《社区服刑人员管辖权争议处理办法》

04.06.2015  18:48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及时处理管辖权争议,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金华市司法局出台《金华市社区服刑人员管辖权争议处理办法》,对服刑人员居住地认定、争议处理程序、指定管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规范居住地认定标准。 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应当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助、配合,对于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认定应当应当满足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等条件。确定居住地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供的材料,以及被告人、罪犯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如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二是明确指定管辖的范围和程序。 当金华市辖区的县(市、区)之间就交付执行的同一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等情形,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申请指定管辖应提交申请书,内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案情概述、管辖权争议双方的焦点及理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报请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理由及依据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核对后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指定管辖的案件进行合议,合议人员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部门、社区矫正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并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是明确争议处理程序和方法。 办法》明确对于决定机关交付的本地户籍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不在户籍地居住、工作、生活的,经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外地户籍的社区服刑人员不符合居住地条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退回,并在3日内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