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集复09(2016)3号

27.12.2016  05:04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集复09〔2016〕3号

 

申请人:杨王生,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嘉兴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陆娟梅,局长。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177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办理其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16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于2016年9月23日收到补正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6年8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涉嫌违法违纪事项。2016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转交嘉善县司法局办理。鉴于该投诉案件情节特别严重,被申请人将投诉转交嘉善县司法局办理存在不当。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将其投诉事项转交嘉善县司法局办理这一行政行为存在不当,责令被申请人直接调查和处理该投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吴建胜律师涉嫌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和《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浙司〔2010〕108号)等规定,将投诉举报材料转交嘉善县司法局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认为嘉善县司法局与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转办行为明显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反映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在庭审期间捏造事实,做虚假辩护。2016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2016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向嘉善县司法局作出《投诉案件转办通知书》(嘉司投转字〔2016〕002号),决定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转交该局调查处理,并要求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被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转办意见以及办理机关、联系方式等事项书面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1999年至今,吴建胜是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为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西路89号(广源楼二楼)。2016年9月7日,嘉善县司法局就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认为被投诉人吴建胜律师在代理嘉善友邦纺织有限公司的执业过程中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同日,嘉善县司法局将该案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控告书》及邮寄凭证,嘉司投转字〔2016〕002号《投诉案件转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嘉司投转告字〔2016〕002号《投诉案件转办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吴建胜《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证明》,《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网页打印件,《关于杨王生投诉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违法违纪等事项的答复》(〔2016〕01号)及送达回证,《关于杨王生投诉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的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嘉善县司法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转交嘉善县司法局办理,并将转办意见、办理机关、联系方式等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已经履行了对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