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司罚决字〔2015〕4号

03.11.2015  16:46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司罚决字〔2015〕4号

 

当事人:顾凯,男,汉族,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210135930,住******************。

根据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建议吊销顾凯律师执业证的报告》,本机关于2015年5月28日对顾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5年4月26日凌晨,顾凯酒后驾驶浙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民警强制抽血送检鉴定,顾凯属于醉酒驾驶。2015年5月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定顾凯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现判决已生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建议吊销顾凯律师执业证的报告》;(2)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942号”刑事判决书;(3)本机关2015年6月16日对顾凯所做的调查笔录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顾凯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本机关告知,顾凯放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顾凯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210135930,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