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基纯

17.06.2016  19:25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司罚决字〔2016〕4号

 

当事人:冯基纯,男,汉族,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199410234179。

根据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冯基纯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建议》,本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对冯基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冯基纯于2014年7月1日深夜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2015年11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冯基纯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判决已生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冯基纯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建议》;(2)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3)本机关对冯基纯的调查(询问)笔录;(4)冯基纯的身份信息和律师执业信息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冯基纯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予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经本机关告知,冯基纯不要求听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冯基纯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06199410234179,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