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公告(仲裁登记备案公告)

05.02.2017  06:03

浙江省司法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为方便社会各界和相关当事人查询信息、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并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现将截止12月20日经我厅登记及备案的全省11家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2016年浙江省仲裁机构登记备案公告(最终核定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