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不予受理决定书-浙司复决字〔2015〕8号
12.01.2016 15:40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不予受理决定书
浙司复决字〔2015〕8号
申请人:魏仁苗,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杭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杭州市市民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吴声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魏仁苗投诉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答复》(杭司鉴投复〔2015〕13号)、请求调查或撤销浙大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74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2015年7月29日收到被申请人杭州市司法局《关于魏仁苗投诉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答复》(杭司鉴投复〔2015〕13号),应于2015年9月28日之前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60日法定期限。
以上事实,有杭州市司法局提供的XB46569825533邮政快递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60日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2月9日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2.01.2016 15:40